论文题目: 论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作者: 公维才
导师: 刘永佶
关键词: 中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
文献来源: 中央民族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几千年来,一家一户、高度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中国主要的生产方式,家既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从而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家经济”。这种生产与生活方式决定了其养老模式--家庭养老:依靠家庭成员之间的代际交换,在家庭内部,至多扩展到家族、邻里内部完成对老人的经济供养与生活照顾。但随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农民的生育率下降、人口流动加剧、传统养老观念改变等都逐渐弱化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适应这种变化的形势要求,农民养老保障逐步走向社会化是必然趋势,事实上,我国也在进行着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的实践,其一是社区养老,具体表现为集体养老,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其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区养老,随集体经济的演进而波折:1956-1978年间,集体经济的存在,保障了大多数老年农民,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1978年后,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但集体仍以“三提五统”收费方式承担了农村“五保”老人的经济供养责任,保障了“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其实质仍是集体福利;1998年税费改革后,“五保”老人供养的集体制基础己不复存在,“五保”老人供养性质也由集体福利变为国家福利。这种保障福利层次的提高,带来的却是“五保”老人供养工作困难的加剧:应保未保率提高,经济供养水平不同程度地下降。社区养老是一种初级的社会养老,不利于更高程度与更大范围上防范养老风险,于是自1986年始,我国开始在农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验及推广,这一制度曾取得了一定成就:增强了人们的保障意识,对部分农民的老年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补充,参保人数曾一度超过8000万人。 成就显著,但问题更多。也正因此,随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转移,这种社会养老保险也陷入停顿状态,部分农民退保退息,至今维持在5000多万人。 因而,无论是农村社区养老保障,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实践都遇到了一定困难,甚至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缺失:在社区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供养上,表现为制度改革的滞后及经济支持的不足;在社会养老保险上,表现为缺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监督乏力等。 对于这种政府责任缺失状态,论者大多归咎于政府财力不足,或二元户籍制度制约。然而,这都不能作为政府可以推卸责任的充足理由。因为一方面,相对于人们的保障需求,各国政府财力都是不足的;另一方面,户籍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与实施的,制度制约的背后是利益的保护。那么,导致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是什么?本文认为,是农民与市民的矛盾,这种矛盾体现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层面。而矛盾形成的关键在于农民社会主体地位的低下,其突出表现就是农民政治地位与市民政治地位的不平等,而政府利益市民化又加剧了农民与市民利益的冲突。 正因此,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符合农民特征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是大势所趋。由于农民的流动与分化,现代农民不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分为四:种养农民、城市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因此对其保障也应分类实施:对种养农民,突出政府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城市农民工,实施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其区别重点在于社会统筹层次及对缴费年限的限制;对乡镇企业职工,则因其正处于由乡到城的过渡阶段,因而制度设计也应体现一定的过渡性;而对失地农民,则重在失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改革,.并实施土地换保障。 然而,仅有社会养老保障,对农民是不够的,也不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模式。因此,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选择上,树立公正理念与公民意识,实施分层保障,建立五层次养老保障模式—政府养老保障、政府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鼓励的补充养老保险、政府指导的自我养老保障及家庭养老保障—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在各层次上,政府的责任不可缺失,也不可推卸。因为无论农民,还是市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获取保障与供养是其宪定权利,而不是向政府乞求施舍;同样,给予公民,特别是老年公民以生存资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对公民实行养老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障,是一种防范在先、未雨绸缪的主动行为。如果在这一层上政府责任缺失,必将有一部分公民因无力自保,或因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而陷入老年养老危机,此时负责任的政府必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化解这种危机,而这是一种实施在后的保障制度,是被动的。因而无论在前在后,政府的责任都不可推卸。与其被动,不如主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是对基本范畴,如农民、养老保障、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等的界定,以及当前研究的综述,并说明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对农民不只是从职业,更是从身份角度去界定,这就使农民一分为四:种养农民、进城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 第二部分(第二、三章)是对农民养老保障社会化实践的分析。其中,第二章作为过渡,说明虽然家庭养老保障在中国曾经,
论文目录:
第一章 中国农民与养老保障
第一节 农民
一、农民的定义
二、农民的流动
三、农民的分化
第二节 养老保障
一、社会保障
二、养老保障
第三节 中国农民养老保障
一、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特殊性
二、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意义
第四节 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研究综述
一、关于农村社区养老保障
二、关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关于社会养老保障模式
第五节 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
第二章 农民家庭养老保障及其保障功能弱化
第一节 家庭养老保障概述
一、家庭
二、家庭养老保障
第二节 农民家庭养老保障面临的困境
一、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困境
二、家庭养老影响因素分析
三、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
第三章 农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实践
第一节 农村社区养老保障
一、社区与社区养老保障
二、农村社区养老保障历程
第二节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
二、现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三、制度缺陷与实践中的问题
第四章 政府责任缺失与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困境
第一节 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一、农民社区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第二节 政府责任缺失的认识误区
一、政府财力不足论质疑
二、二元户籍制度制约之偏颇
第三节 农民社会主体地位低下与政府责任缺失
一、农民与市民的矛盾分析
二、农民与市民矛盾的根源——农民社会主体地位低下与政府利益市民化
三、突出政府责任,提高农民社会主体地位
第五章 强化政府职能,分类实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第一节 社区养老服务保障——农村五保老人供养的主要形式
一、强化政府责任,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二、突出社区职能,发展为老服务
第二节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种养农民养老的有力保障
一、强化政府行政职责,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强化政府财政职责,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节 城市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过渡性阶层的保险方案
一、农民工——过渡性称谓与阶层
二、城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三、“第三条道路”实践
四、保险模式选择与政府职能
五、城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建设
第四节 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由乡向城的过渡性保障
一、建立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的必要性
二、建立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障碍
三、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坚持的原则
四、政府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责
五、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第五节 失地补偿安置制度改革与土地换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一、失地补偿安置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利益、保护土地资源的关键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土地换保障
第六章 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及政府责任
第一节 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概述——五层次养老保障模式
第二节 政府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土地保障功能实证
二、实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政府的职能
第三节 补充养老保险
一、补充养老保险含义
二、建立、健全补充养老保险的意义
三、建立、健全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前提
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
五、农民社区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节 自我养老保障
一、家庭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自我养老保障的关系
二、自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
三、自我养老保障的可行性
四、自我养老保障的内容
五、实践与改革
第五节 家庭养老保障
一、家庭养老保障的必要性
二、政府在家庭养老保障中的职能
第七章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配套制度建设
第一节 增加农民收入
一、现阶段我国农民收入、消费状况
二、现阶段制约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
三、现阶段增加我国农民收入的基本途径
四、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节 减轻农民负担
一、我国农民负担状况
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步实践——税费制度改革的实施及存在的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节 改革医疗制度
一、农村医疗状况分析
二、农村医疗问题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作者声明
发布时间: 2005-06-30
参考文献
- [1].中国城市养老模式研究[D]. 陈建兰.南京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