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程序正义既是法治的目标和内容,同时也是法治的保障。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行政权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存在,如“重实体,轻程序”等,严重影响并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制的健康发展。所以,行政程序法治的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通过公众的民主参与,对行政权在其行使过程中加入抗衡机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若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权的充分实现,就必须建立并完善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以其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相关性及公开性的特征,使行政权受到了充分的监督。本文主要以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的不同为基点来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及其在行政救济中的适用。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行政案卷加以概说,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笔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听证笔录是行政案卷的一种形式。其次,对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内涵、现实意义及其适用范围予以分析。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决定中的表现。首先,根据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的规定,对于听证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必须经过重新听证后,才能成为行政决定的根据。其次,介绍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国外的运用,尤为重要的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的规定。最后,引出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因为其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所以需要在立法及制度层面加以完善。第三部分,是对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否也在行政决策中适用的问题予以分析。本部分主要是以行政立法程序为基点来分析,行政案卷是否是作出行政决策的唯一根据。通过对美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以及我国现在行政决策状况的论述,得出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并不在行政决策中适用,行政案卷仅仅是作出行政决策的一种参考。第四部分,阐述行政案卷在行政救济中的效力。由于行政案卷在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不同,因此,行政决定之行政案卷与行政决策之行政案卷在行政救济中的效力也有所不同。首先,行政决策之行政案卷在我国行政救济中的作用还没有得以明确,对行政决策的司法监督在我国还是空白,因此,在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的同时,也应当从司法方面予以监督,加强行政决策之行政案卷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其次,对行政决定之行政案卷在行政救济中的效力分析,得出虽然我国没有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但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内涵却包含在其中。尽管,行政救济中对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的规定由不足之处,但是确定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是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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