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是从保证仲裁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纠纷角度出发所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防止滥用仲裁权,避免因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故意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提高仲裁质量有着积极作用。因此,不少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对仲裁员(庭)、仲裁机构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仲裁法》也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作了初步规定,但该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故实践中如何认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等,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热切探讨的话题。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枉法仲裁罪”后,仲裁责任尤其是仲裁员的责任制度更成为学界研讨的新焦点。本文从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概述、仲裁员责任制度、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等方面研究分析了仲裁责任制度的原则、理论学说,并通过对比、总结的方法对国内外有关商事仲裁责任制度做了初步介绍,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主要分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从明确概念入手,介绍了商事仲裁员责任制度、商事仲裁庭责任制度和商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概念和含义,并基于不同的仲裁性质理论,会产生不同的仲裁责任制度的认识,介绍了关于仲裁性质的四种学说观点。同时从权力制衡的需要和权力义务一致性的需要分析了建立仲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通过对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论述了仲裁机构责任制度存在的基础。然后,文章在研究了部分国家和国际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责任问题的立法实践后指出,商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也存在三种理论,即仲裁机构享受豁免权、仲裁机构承担责任及仲裁机构责任有限豁免论。第三章系统介绍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基础、原则和立法实践,指出由于各国对商事仲裁员责任制度采纳不同的责任制度基础学说,导致各国在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立法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商事仲裁员责任豁免原则、商事仲裁员责任原则和商事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原则是商事仲裁法学界所形成的三大责任原则。不过,随着商事仲裁制度的深入发展,很多国家对商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态度已开始由责任豁免原则或责任原则逐步向商事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原则发展。第四章是文章的重点,在总结了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经验后,文章认为,虽然构建仲裁责任制度,尤其是如何构建仲裁员及仲裁庭的责任机制一直在理论界争议很大,也是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但鉴于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建立能促使仲裁员尽到“应有注意”的专业小心义务和公正行为义务,爱护自己作为仲裁员的荣誉和声誉;促使仲裁机构在选择仲裁员时尽到谨慎义务,提高仲裁服务质量,提出建立仲裁责任制度是商事仲裁发展的大势所趋。之后,笔者根据在仲裁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对我国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和立法建议,认为我国也应该以商事仲裁责任有限豁免原则为基础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仲裁责任制度。包括:一、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形式;二仲裁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及具体内容;三、仲裁机构与仲裁员责任的共担。总之,仲裁的吸引力在于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事仲裁责任制度将不仅不会贬损商事仲裁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信赖度,还会促使商事仲裁继续朝着公正、独立的方向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