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工公寓建设:苏南与浙东两种模式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郭腾飞[1](2020)在《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时空谱系及其开发研究》文中指出防风氏神话是长江三角洲地区流传的区域神话,是长三角地区的文化源头之一。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防风氏神话资源进行书写。第一部分介绍了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有关概念、内容和特点。防风氏因迟到会稽(一说涂山)之会被大禹斩杀而名载史籍,是与大禹同时期守封禺之山的神。在历史文献中,关于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的内容延绵不绝。在与文献并行的防风氏口承神话中,防风氏是当地的先民首领、治水英雄、血脉始祖和文化初祖。第二部分从时间维度把握防风氏神话的流变,结合长三角地区在五个不同时期发展的时代背景,构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时间谱系。东汉以前,长三角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地位都不突出,使得地方文化话语相对缺失,防风氏神话形态较为单一,以防风氏之死和异人叙事为主,这是防风氏神话的萌芽时期。魏晋至唐代,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地方政治势力亦时有抬头,防风氏神话逐渐兴起,关于防风氏的遗迹叙事开始涌现。五代十国至宋代,长三角地区不但迎来了经济重心的逐渐南移,更有政治中心南移的历史机遇,防风氏神话作为长三角地方文化话语的代表也进入了繁盛期,防风氏祭祀和防风氏的祖先叙事是这个时期的重要表征。元明清时期,长三角地区作为全国经济重心的地位更加明显,长期的经济积累也促进了地方文化的繁荣,明洪武四年,防风氏之神被中央政府敕封,防风氏神话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认可,完成了正统地位的跃升。防风氏祭祀国家叙事在这一时期大量出现在方志当中。民国时期至当代,政治上的风云变幻,民族命运的跌宕起伏,直接造成了防风氏神话在这一时期的不同际遇。改革开放之前,防风氏神话持续的衰微。至80年代,防风氏神话在宽松的政治文化环境下逐渐复苏。2005年开始,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重视,防风氏神话走上了快速的复兴之路。第三部分根据田野调查的资料,对当代防风氏神话资源的存续情况进行整理,构建当代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空间谱系。浙江省德清县拥有丰富的防风氏神话资源和高度的防风氏神话认同,同时也是防风氏神话资源开发的前哨,是防风氏神话的核心区。德清附近的杭州、湖州、东阳、绍兴、上海等周边地区也都有防风氏神话资源的遗存和口承神话传说,但历史中的防风氏庙和祭祀都已被毁,对防风氏的认同呈现复杂多元的立场,是防风氏神话的扩散区。安徽蚌埠地区虽有防风氏神话遗迹和口承神话传说流传,但对防风氏呈现出明显的不认同,是防风氏神话的周边区。由此可见,防风氏神话在长三角地区形成了防风氏文化圈。第四部分对当代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开发的现状进行考察,目前对防风氏神话资源开发的地区仅有浙江省德清县一地。本文在田野调查中也发现了开发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为景观内容的失真、符号的滥用、祭典独立性的丧失、民间力量的消退和开发整体性不足。而后也提出了具体建议,即立足长远,统筹规划;民间主导,政府参与;谱系串联,整体开发。防风氏神话资源的合理开发能更好地助力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这是时代赋予防风氏神话的历史机遇和重大任务。防风氏神话与鲧禹神话交融,既是长三角地区文化向中华文化主动融合的生动写照,也是长三角地区保持文化独特性的现实策略。防风氏神话历经千年而不衰,正是长三角地区拼搏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象征。
张立[2](2020)在《浙南地区旅游建筑细部设计研究 ——以仙居云溪小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细部是建筑建造与表达的结合,具备营建的特征,浙南地区传统建筑文化技艺中的细部操作,更是在历代工匠的打磨下,成为建筑地域文化中最具建造特性的部分。当前旅游建筑设计注重地域特色的体现,且不一味追寻古制。本文探讨在新的建造技术背景下,浙南地区旅游建筑细部设计实现地方特色的体现的策略和手法。首先,通过对建筑细部的产生和发展的研究,指出建筑细部作为最小局部的重要作用,并对细部的具体分类和不同设计手法进行讨论,总结细部设计对建筑整体地域性表达的意义。其次,剖析浙南地区自然、人文、技术三方面因素对细部的影响,指出浙南地区的建筑细部是如何形成自身的特色的设计,以及在材料与营建、结构与木作、雕刻与装饰不同方面的建筑细部表现。并结合当代建造现状,讨论细部的地域化实践的挑战和意义。接着,基于浙南仙居云溪旅游小镇设计项目,将浙南地区的细部元素、构件节点关系和细部装饰特征,结合当代构造和建造的具体技术手段,分类研究了云溪小镇建筑功能性细部、结构性细部、形态性细部、表现性细部的具体设计策略。最后,在前述的细部设计策略框架之上,以云溪小镇设计为例,概述总结出浙南地区旅游建筑细部设计需要遵循原则。即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细部设计需要实现局部和整体的一致,从而实现片区规划的整体性,外部空间的连续性。以及,在当今的新材料和新技术背景下,构造节点更是需要在实现建造经济性,体现时代性的同时,与古为新,忠于地域的材料与文化。
刘悦[3](2017)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苏州外来农民工居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走新型城镇化的道路,而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便是“人的城镇化”。本文以“人的城镇化”为理论依据,研究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农民工作为推动城市发展和城镇化率升高的主力军,在城市运行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他们生存发展的大问题,住房问题直接决定了农民工能否顺利融入城市,享受城市保障。苏州市作为人口输入大市,在农民工住房问题上已关注许久,并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措施,因此研究苏州市的农民工住房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以新型城镇化为大背景,在总结了国内外农民工住房经验的基础上,分析苏州市外来农民工居住的基本情况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空间及政策的解决措施。首先,本文对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及其住房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从空间和政策方面梳理了国内外在外来人口居住方面的研究。空间上着重于对外来农民工聚居区进行研究,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集宿区;政策上对国内外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解读。并分析总结了国内外在解决外来人员的成功经验及对本文的启示。其次,通过对苏州的调查研究,总结其外来农民工的居住现状、特征及问题,发现外来农民工的主要集聚区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集宿区,并对这三点进行详细介绍。分析解决居住问题的思路和方向,笔者认为要重视外来农民工在资金、空间和心理上的诉求及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最后,从空间优化和政策改善两方面进行建议。空间上主要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集宿区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并以苏州市姜庄村和枫江集宿为案例进行实践探究;政策上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吸引外来农民工返乡三方面给出建议。总体上,本文以苏州为例,以现状的问题为切入点,分别给出了微观空间及宏观政策上的两方面建议,全方位、多层次地对外来农民工的居住问题进行考量。
吴越菲[4](2017)在《谁能够成为市民? ——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性市民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双重意义上改变着社会的群体构成,并由此带动深刻的社会转型。然而,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而言,其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在于在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同时需要应对农业转移人口经济活动上的“去农业化”(deagrarianization)、社会身份上的“去农民化”(depeasantization)以及地理分布上的“去乡村化”(deruralization),而这三个进程又通常是相互交错和紧密相关的。中国正经历着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中国语境中的“农民问题”更为迫切地需要重新表达为:如何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存留和多重社会分化机制的影响中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释放、转移、社会流动以及融入现代文明的问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洞察经济社会结构变迁以及身份体系变化的重要现象,其显然不是“农民”向“市民”转变的简单发生,而是被模式化运作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集中在城市权利、城市市场、城市社会三重维度上向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开放。然而,权利的封闭取向、市场的开放取向以及社会的团结取向三者间的内在勾连与张力,引致了城市多重边界向农业转移人口开放的选择性。可以看到,城市边界的开放既是效率与增长的来源,同样也是不平等的生产空间。在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模式的变革是否导致了新的不平等形式的出现?当一体化社会形成主导的社会想象,流动与不平等之间的复杂关联显然需要被重新思考。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而言,一个开放而具有选择性的时代正在来临。它突破了以中央政府中心化运作的“农转非”模式,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力量参与到“谁能够成为市民”的筛选中来。本文对市民化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内部的流动分化(mobile differentiation)和流动不平等(mobile inequalities)问题开展了系统分析,关注于哪些农业转移人口在跨越乡-城边界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充分的社会流动性,而哪些则没有?本研究试图以“选择性”作为切入点,从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三类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如何受到结构性力量的选择性影响,其在行动上又具有怎样不同的“选择性”表现。笔者基于对进城农民工、城郊失地农民以及居村农民三种市民化类型的考察,系统展现了“结构性力量”与“主体性力量”所共同形塑的一种“选择机制”及其带来的市民化差异图景。前者涉及到结构性力量运作下的市民化规则以及结构化的资源-机会分配方式。后者则关注到农业转移人口主体的能动行动,也即农业转移人口对于资源-机会的获取和利用,以及对于规则的体察、认知和改变。落脚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选择性”问题,旨在对农业转移人口社会流动的内在分化作出一种机制性的解释。“选择性市民化”所要处理的中心议题是“谁可以进来”和“我要不要进去”之间的相遇、碰撞与张力。在关系主义视角中,结构与能动一体两面地互动,构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双面叙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日益凸显的高流动性以及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现实撬动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其基本线索是由中心化运作的封闭型市民化转向地方化运作的开放型招募。本研究在对市民化进行类型分析的基础上,围绕“谁能够成为市民”,集中回答以下一系列问题:(1)为什么在逐步迈向开放社会的过程中,制度变革表现出双重面貌——既朝向开放的目标,又朝向紧缩的目标?国家治理转型中的制度选择如何为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创造了差异化的条件?(制度如何选择)(2)为什么在逐步迈向开放社会的过程中,市场没有自动地趋向于要素的自由流动,而在很大程度上是边界锁闭的?经济转型中的市场选择如何为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创造了差异化的条件?(市场如何选择)(3)为什么在逐步迈向开放社会的过程中,地方性社会边界锁闭难以被打破而社会的包容性难以形成?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选择如何为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创造了差异化条件?(社会如何选择)(4)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选择:在结构性力量生成的规则与资源-机会结构条件下,农业转移人口为什么产生了差异化的市民化意愿和表现?行动者如何因社会特征和意愿的不同而差异化地理解规则、获得资源和机会?(行动者如何选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市民化”议题源自于对终结人口流动、实现人口迁移的现实努力,流动性常常被负面地理解。因此出现了在政策上去压制流动性,在学术研究上聚焦于去除因不完全城市化而带来的流动性。而在这个认识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如何差异化地获得社会流动性却被忽略了。正因如此,本研究希望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重新回到对流动性本身的讨论上来,通过一个以结构性力量和主体性力量构成的“选择性”的线索,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在分化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李常生[5](2017)在《苏轼行踪考》文中研究说明林语堂说:「苏东坡是无可救药的乐天派,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亲民的官,大文豪,创新的画家,大书法家,造酒实验家,工程师,憎恶假道学的人,静坐冥想者,诗人,和谐谑的人。然而这些恐怕还不是苏东坡的全貌。我可以这麽说来作个最好的终结----在中国,一提到苏东坡,总会让人露出真挚而称许的笑容。」九百多年来,有许多学者研究苏轼的文学、思想、艺术,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经完整的走过苏轼一生所走过的行程。要追踪与研究苏轼的行踪,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体力。由於缺乏苏轼行走各地的考证,因此,历代有关研究苏轼的论文、书籍当中,总会因此而造成一些误刊和缺憾。特别是方向、位置、时间上的错误。在正式研究苏轼的学问以前,首先必须要研究苏轼曾经去过的地方,并且必须循路线跟随苏轼走一遍,才能深入了解苏轼的一生。有了《苏轼行踪考》这个研究以後,也比较容易继续研究苏轼的文学;哲学、思想与人生观等。这本书,就是作者在全程走过一遍苏轼一生所曾经到过的所有地方,并且经过考证与研究其确实的位置,然後,写出这本《苏轼行踪考》,除了作为继续研究苏轼的文学、哲学、思想与人生观等,作为准备,也希望给其他研究苏轼的学者作为进一步研究苏轼的参考用途。
张剑[6](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吴云峰[7](2016)在《华中根据地婚姻习俗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抗战爆发以后,新四军开进敌后,创建了华中抗日根据地,其范围包括苏、皖两省大部,以及河南、湖北、浙东的一部分。解放战争时期,新四军一部北撤,华中根据地的主体部分称为苏皖边区。传统革命史多沿用“政策——效果”的书写模式,认为中共的婚姻自由政策必然得到妇女的拥护。妇女的形象在宏大的历史叙事中被脸谱化了,忽视了妇女在婚姻变革中的体验、感受与能动性。也有学者对革命和妇女的形象进行了解构,认为中共为了革命的胜利而搁置、漠视性别议题。本文拟采用革命政策与传统习俗互动的视角,将根据地婚姻变革与乡村社会连接起来,考察婚姻变革中革命、性别与传统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根据地创建之前,该地流行的仍是传统的婚姻习俗,包办婚姻盛行,门第观念深厚,婚姻仪式繁琐,婚姻开支成为民众的沉重负担,早婚现象普遍。此外,还存在买卖婚姻、童养媳、纳妾等婚姻陋俗。妇女家庭地位低下,传统婚姻陋俗给妇女和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相对于其他区域,华中地区的婚俗存在自身的特点:由于经济相对发达,该地的婚姻花费较高,婚姻论财现象不甚严重,但人们在婚礼中重视场面。华中妇女普遍参加生产劳动,因此家庭地位相对较高,文化发达,妇女思想比较开通。存在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但相对较低。为了动员妇女参加抗战与革命,中共在华中地区推行婚姻自由政策,改革婚姻陋俗。华中根据地的婚姻立法的直接来源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共苏区的婚姻法令,同时也吸收利用了国民党民法的合理因素。华中根据地通过施政纲领和婚姻暂行条例,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军婚、革除婚姻陋俗的内容。妇救会在婚姻自由政策的推行中起着关键作用,通过夜校、识字班、冬学等形式宣传婚姻自由政策。通过学习,妇女树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理念,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睦。宣传工作也受到了传统习俗、机械的工作方式及不正确作风的影响。妇救会帮助妇女处理好学习与家务的矛盾,尊重传统习俗、团结旧式知识分子,将妇女解放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相对于国民党的《民法·亲属编》,华中根据地的婚姻政策与立法的特点是:赋予女性更平等的权利,婚姻礼仪方面提倡简化、节俭,提倡实行晚婚,真正贯彻一夫一妻制,废除蓄妾陋习。华中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进行了改造,反对包办婚姻,提倡自主婚姻,改造婚姻陋俗,禁止买卖婚姻、早婚、改造童养媳制度,反对重婚、纳妾,推行一夫一妻制。在根据地的积极倡导下,主婚权发生变化,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开始出现,确立了离婚、再婚自由。同时,简化婚姻仪式,反对奢靡铺张。在革命风暴的冲击下,华中根据地的传统家庭关系出现松动。根据地反对家庭暴力和虐待,鼓励妇女参加劳动、学习生产本领,确立妇女的财产权,支持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减轻了妇女的家庭压迫,激发了其革命积极性,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民主化,增强了妇女经济独立,改善了民生。许多女兵为了救亡或摆脱家庭束缚参加新四军,女兵的婚姻存在自由恋爱和政治包办两种情况。在新四军中,结婚的条件是“二八五团”原则,结婚需要组织批准。女兵面临着战争、革命、爱情的纠葛,女兵们不得不在革命与爱情之间进行平衡与抉择。为了使革命军人家庭安定,安心从事革命,根据地采取了保护军婚的政策,惩治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对军属离婚或解除婚约做出限制性规定,帮助荣誉军人建立家业,通过文艺作品将军人树立为理想的择偶对象。保护军婚政策维护了军心的稳定,安抚了革命军人的情绪,是动员参军的重要手段,改变了乡村的择偶标准。但保护军婚与婚姻自由本身存在一定的矛盾,地主阶级也利用军婚保护政策逃避斗争,在案件审理中也存在判决不当的现象。华中根据地婚姻新政的推行,遇到了一系列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婚姻自由与革命整体利益的矛盾,其次是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第三是乡村习俗的制约,第四是代际与性别矛盾,第五是权利与亲情之间的纠缠。婚姻自由政策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革命、传统、性别之间存在激烈的博弈与互动。面对种种制约,根据地将婚姻自由政策的推行与妇女的生产运动,改善民生的实践相结合,维护家庭的稳定。同时尊重旧习惯,利用旧形式,采取一些折中的做法,使革命政策尽量与传统习俗相适应。发挥中上层妇女的影响、带动作用,对民间的宗族势力进行了限制和利用。面对根据地对传统婚姻的改造和新式婚姻的倡导,不同的女性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少数热情地接受了新式婚俗,部分妇女仍然坚持传统的婚姻选择,人们的婚姻选择还是从自己的喜好、地位、家庭条件等因素出发,表现出多重面相。华中根据地婚姻自由政策的推行,使婚姻自主原则得以确立,促进了女性择偶观的变化,促进了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使女性获得一定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在婚俗变迁的过程中,妇女的主体意识有所萌发。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华中根据地婚姻习俗变迁的过程中,妇女只获得了有限度的解放。这一场婚姻变革是由国家在场主导的,在变革实践中也出现了妇女主义的偏向,以及对婚姻自由政策的误解与滥用,婚姻自由本身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义。华中根据的婚姻立法在各战略区之间不均衡,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法令比抗战时期更为合理、完善。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在许多方面继承了根据地时期的做法,妇女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陈汝军[8](2013)在《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保障是民生之要,是安国之策。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的人数众多,涉及的领域宽广,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经走过60多年的历程。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职工大省。多年来,在贯彻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同时,江苏紧密结合省情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江苏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结合国家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全面梳理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脉络,分析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主体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作用,对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探索,研究江苏省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完善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从而更好地提高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为制度改革的起步、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三个阶段。通过先行先试,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三是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五是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面对新形势江苏省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也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即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等四个方面。其中,这些不够合理的政策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水平不高,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参数设计不够合理,多支柱体系不够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进展缓慢,养老保险参保结构不够科学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职能,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执行机构。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机构的性质、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随着江苏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方式的变化,将有更多的人群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在整体上将进入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新阶段。因此,必须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养老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水平,大力推行网上社保经办业务,合理利用市场资源提高经办服务效率,以利于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资源。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产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稳定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3284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1.4%。对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全国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江苏省较早地将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2007年至2011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五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但是历年的参保率都在40%左右徘徊。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主要有历史因素、劳动力因素、企业因素和制度因素等原因。因此,必须对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坚持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在城乡各类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制度明确他们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收入不稳定,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和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在制度上可作出弹性规定,即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适应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和身份经常在农民和职工之间转换的情况,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转换衔接。同时,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工在城市的融入,加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执法维权的力度,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增强农民工参保的便携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人口结构是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江苏是在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作为人口大省,江苏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主要呈现“二大三高”的特征,即绝对数量大、地区差异大,高速、高龄、老年抚养比高,养老金的实际支出占GDP的比例逐年上升。从最近几年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数据看,虽然当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体上并不严重,但是人口老龄化对基金长期平衡的渐进影响仍然是十分明显的。必须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强化基金的预算管理,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针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不够合理的问题,必须进行适当调整,达到完善政策的目的。第一,要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在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经办管理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等基础上,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维持适当的企业缴费比例是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缴费比例是一个动态的量,应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基金运营状况适时调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高达20%的费率,给许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还会引起严重的代际冲突,增加扩面征缴的难度。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但是多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没有全面展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致使制度变形。由于国家对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给予补助等原因,江苏省的个人账户做实工作进展缓慢。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步伐,积极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政策。第四,建立养老保险多支柱体系,确立政府、单位、个人养老保险责任合理的分担协调机制,是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江苏省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没有起到养老保险第二支付应有的作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强制参加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第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应该主要是企业职工,但是由于江苏省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明显偏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加以改善。
叶巍[9](2013)在《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研究》文中指出论文选取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地区的新建农村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建筑学所关注的空间形态,运用案例研究和对比法,从宏观村落、中观新建农村、微观宅院三个层面分析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的空间特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空间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建农村现象十分频繁,而我们对新建农村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立足当下,客观记录新建农村的真实状况,探索其空间模式,尤为重要。本文是在中国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研究这一大课题下,对余姚新建农村的一次地域性深入探索。在典型案例选取时,根据三种不同地理特征——杭州湾冲击平原,姚江河谷平原与四明山区山对余姚新建农村进行分类研究,综合考量新建农村的规模、建设年代和建设方式,以确保案例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在宏观村落方面,着重研究村落的区位关系和空间演变历史,分析新建农村与村落的关系;在中观层面,针对不同年代和建设方式的新建农村,采用城市设计的理论与框架,对其功能架构、开发强度、道路结构、院落组织、单体细胞、主要界面、开放空间和绿化体系等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通过对比,体现新建农村在不同时段的不同特点;在微观院落层面,对其建筑单体和院落空间进行分析。在不同层面的分析中,借助访谈和问卷来反映村民的生活状态,以及他们对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的意见。最后,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对比,得出余姚地区新建农村比较客观和真实的空间形态,挖掘属于余姚地区的地域性特质。论文希望,通过对余姚地区的新建农村的深入研究,客观再现当地新建农村空间形态,同时增加对中国新建农村发展的认识。
李彬[10](2013)在《解决北京农民工住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外来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近年来区域经济研究的重要议题。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形成诸多产业聚集地,产业聚集地的发展进而引发要素流动。就我国的发展阶段而言,依然处在工业化发展阶段,而这个阶段的要素流动主要是指劳动力要素流动。这些涌入城市就业的劳动力,在我国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被称为农民工。他们的涌现,使城市建设的进程大大加快,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虽然身在城市,却被排斥在城市圈之外,他们在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就业保障,子女教育保障等很多方面都极为欠缺。这些欠缺的方面关乎城市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城市问题,更是区域经济领域研究的重要议题。纵观各国发展,众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阶段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在工业化推进迅速的北京更是格外的引人关注。因此,本文以北京市为例,通过借鉴国内各省对解决外来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论述以及国外有关工业化阶段贫困人口住房问题的研究,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提出恰当的建议,使在北京参与城市化建设的每个人都能分享到城市化建设的硕果,获得相应的公共福利,在这个注重社会公平的城市中安居乐业。
二、民工公寓建设:苏南与浙东两种模式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工公寓建设:苏南与浙东两种模式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时空谱系及其开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依据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现有研究成果的启示和借鉴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概述 |
第一节 防风氏神话的概念及其起源 |
一、文献中的防风氏 |
二、口承叙事中的防风氏 |
三、防风氏神话的起源 |
第二节 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内容 |
一、防风氏与鲧禹叙事 |
二、防风氏之死叙事 |
三、防风氏治水叙事 |
四、防风氏的创造叙事 |
五、防风氏的神迹叙事 |
第三节 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特点 |
一、长三角防风氏神话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 |
二、长三角防风氏神话具有多元的叙事立场 |
三、长三角防风氏神话与鲧禹神话紧密交融 |
四、长三角防风氏神话是中华创世神话的有机组成部分 |
小结 |
第二章 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时间谱系 |
第一节 东汉以前防风氏神话的萌芽 |
一、防风氏之死叙事 |
二、防风氏异人叙事 |
第二节 魏晋至唐时防风氏神话的兴起 |
一、防风氏之死叙事 |
二、防风氏异人叙事 |
三、防风氏遗迹叙事 |
第三节 五代十国至宋时防风氏神话的繁盛 |
一、防风氏遗迹叙事 |
二、防风氏姓氏叙事 |
三、防风氏其他叙事 |
第四节 元明清时期防风氏神话的地位跃升 |
一、防风氏遗迹叙事 |
二、防风氏祭祀国家叙事 |
第五节 民国时期至当代防风氏神话的衰落与复兴 |
一、民国时期防风氏神话的延续 |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防风氏神话的衰落 |
三、20世纪80年代至2005年防风氏神话的复苏 |
四、2005年至今防风氏神话的复兴 |
第三章 当代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空间谱系 |
第一节 核心区:防风古国——浙江省湖州市 |
一、核心区防风氏神话语言文字叙事资源 |
二、核心区防风氏神话仪式行为叙事资源 |
三、核心区防风氏神话景观图像叙事资源 |
四、核心区防风氏神话数字叙事资源 |
第二节 扩散区:太湖流域 |
一、扩散区防风氏神话语言文字叙事资源 |
二、扩散区防风氏神话景观图像叙事资源 |
第三节 周边区:其他长三角地区 |
第四章 当代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时空谱系资源的开发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德清县防风氏神话资源开发现状 |
一、防风氏神话传说的数字化和再利用 |
二、防风古国文化区的旅游开发 |
三、防风氏祭典的复兴与传承 |
第二节 德清县防风氏神话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
一、防风氏神话景观内容失真 |
二、防风氏名称及其符号滥用 |
三、祭典独立性的丧失 |
四、民间力量的消退 |
五、开发整体性不足 |
第三节 防风氏神话资源的开发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
一、防风氏神话资源的合理开发有助于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 |
二、未来的开发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口承防风氏神话基本信息表 |
附录2 口承防风氏神话文本36篇 |
(2)浙南地区旅游建筑细部设计研究 ——以仙居云溪小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上篇 专业硕士实践项目图纸部分 |
下篇 专业硕士实践专题研究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建筑细部设计的缘起与背景 |
1.1.2 浙南地区建筑地域化特色表现 |
1.1.3 仙居云溪小镇项目契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反思 |
1.3 论文研究内容及意义 |
1.4 研究对象及范围 |
1.4.1 建筑细部 |
1.4.2 浙南地区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建筑细部设计及地域性表达研究 |
2.1 建筑细部的缘起与发展 |
2.1.1 建筑细部的缘起 |
2.1.2 建筑细部的发展 |
2.2 建筑细部的类型 |
2.2.1 功能性细部设计 |
2.2.2 结构性细部设计 |
2.2.3 形态性细部设计 |
2.2.4 表现性细部设计 |
2.3 细部对建筑整体表达的影响 |
2.4 细部对建筑地域表达的影响 |
2.4.1 细部设计的地域历史文化象征性 |
2.4.2 细部设计的地域空间环境象征性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浙南地区建筑细部设计地域特征研究 |
3.1 浙南地区建筑细部地域特色形成背景 |
3.1.1 自然因素对细部设计的影响 |
3.1.2 人文因素对细部设计的影响 |
3.1.3 技术因素对细部设计的影响 |
3.2 浙南地区建筑细部特征研究 |
3.2.1 材料与营建 |
3.2.2 结构与木作 |
3.2.3 雕刻与装饰 |
3.3 当代浙南地域性建筑细部设计实践意义 |
3.3.1 传承性 |
3.3.2 独特性 |
3.3.3 实用性 |
3.4 当代浙南旅游建筑细部设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3.4.1 建筑物理性能的提高 |
3.4.2 建筑建构体系的改变 |
3.4.3 建筑建造方式的改变 |
3.4.4 建筑文化要素的转译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仙居云溪小镇建筑细部设计 |
4.1 仙居云溪小镇细部设计背景 |
4.1.1 云溪小镇项目选址及背景 |
4.1.2 云溪小镇总体设计说明 |
4.1.3 云溪小镇建筑细部设计面临的挑战 |
4.2 云溪小镇建筑细部设计策略 |
4.2.1 功能性细部设计 |
4.2.2 结构性细部设计 |
4.2.3 形态性细部设计 |
4.2.4 表现性细部设计 |
4.3 云溪小镇细部设计的原则 |
4.3.1 片区空间整体性——体现地域风貌 |
4.3.2 构造节点现代性——易于建造施工 |
4.3.3 构造节点自主性——实现与古为新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5.1 总结 |
5.2 局限 |
5.3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苏州外来农民工居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 |
1.1.1“伪”城镇化率不符合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
1.1.2 城市外来农民工生存状况堪忧 |
1.2 研究意义与目标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新型城镇化 |
1.4.2 农民工和农民工住房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国内外经验借鉴 |
2.1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评价 |
2.1.1 国外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研究综述 |
2.1.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2.2 国内外城市成功经验 |
2.2.1 国外经验 |
2.2.2 国内经验 |
2.3 国内现有住房保障政策解析 |
2.3.1 经济适用房政策 |
2.3.2 公共租赁房政策 |
2.3.3 限价商品房保障 |
2.3.4 农民工住房保障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苏州外来农民工居住现状及问题 |
3.1 苏州外来农民工基本居住现状及特征 |
3.1.1 基本现状调查 |
3.1.2 居住现状调查 |
3.1.3 农民工居住特征 |
3.2 城市农民工居住问题 |
3.2.1 住房条件脏乱差 |
3.2.2 居住支出占比高 |
3.2.3 居住保障不完善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解决外来农民工居住问题的思考 |
4.1 影响城市外来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因素 |
4.1.1 户籍制度的束缚 |
4.1.2 土地制度的拉力 |
4.1.3 较低的收入水平 |
4.1.4 入户门槛的拔高 |
4.2 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必要性 |
4.2.1 农民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
4.2.2 解决居住问题具有紧迫性 |
4.3 农民工的居住诉求 |
4.3.1 对居住空间的需求 |
4.3.2 低成本的居住要求 |
4.3.3 对文化认同的要求 |
4.4 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苏州外来农民工居住空间优化对策 |
5.1 城中村:基于融合共享理念的城中村改造 |
5.1.1 融合共享的概念 |
5.1.2 完善住房配套设施 |
5.1.3 改善生活配套设施 |
5.1.4 共享社区公共空间 |
5.1.5 提升社区景观绿化 |
5.1.6 实证案例——苏州吴中区姜庄村 |
5.2 农民工公寓:完善各类设施,提升社区归属感 |
5.2.1 提供户型的多样化选择 |
5.2.2 增强农民工社区归属感 |
5.2.3 加强公益性设施的配置 |
5.2.4 实证案例——苏州吴中区枫江集宿 |
5.3 城乡结合部:混合居住下的集体公寓建设 |
5.3.1 综合的选址要求 |
5.3.2 多元的开发模式 |
5.3.3 多样的住房类型 |
5.3.4 共享的配套设施 |
5.3.5 必要的治安管理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苏州外来农民工居住问题政策建议 |
6.1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
6.1.1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
6.1.2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范围 |
6.1.3 调整规范农民工住房租赁市场 |
6.1.4 对外来农民工提供租金补贴 |
6.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住房规范管理 |
6.3 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吸引外来农民工返乡 |
6.3.1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
6.3.2 提供充足就业机会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创新点与不足 |
7.2.1 论文创新点 |
7.2.2 论文不足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历 |
一、基本情况 |
二、教育背景 |
三、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四、在校期间获得的荣誉 |
(4)谁能够成为市民? ——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性市民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问题意识 开放社会中的流动差异与流动不平等 |
(三) 研究意义 |
二、理解乡-城流动性:文献回顾与市民化研究的再出发 |
(一) 国外市民化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内市民化的相关研究 |
(三) 对已有研究的评价及反思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 农业转移人口 |
(二) 市民化 |
(三) 选择性市民化 |
四、理论视角与研究设计 |
(一) 理论视角 |
(二) 研究框架 |
(三)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从封闭到开放:选择性市民化的历史嬗变 |
一、重释“市民”:现代化语境中的激进建构 |
(一) “农民”与“市民”的身份分化 |
(二) 被优势化的“市民”和“城市” |
(三) 被问题化的“农民”和“农村” |
二、封闭型选择:中心化运作的市民化进程(1949-1999) |
(一) 建国恢复时期农业人口的低速转移(1949-1957年) |
(二) 国家工业化时期农业人口的不稳定转移(1958-1977年) |
(三) 经济转型初期农业人口的快速转移(1978-1999) |
三、开放型选择:地方化运作的市民化进程(2000年以来) |
(一) 地方化的市民身份 |
(二) 地方边界的选择性开放 |
(三) 选择性招募与新身份序列的地方再造 |
第三章 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类型 |
一、离土离乡?多重转型背景下的市民化选择 |
(一) 农业转型、土地流转与生计分化 |
(二) 经济转型与乡-城人口流动 |
(三) 个体化转型与依附关系变更 |
二、农业转移人口的类型划分 |
(一) 回到事实陈述:市民化的内在多元 |
(二) 市民化类型划分的基本维度与依据 |
(三) 弥合“结构”与“行动”的类型重构 |
三、城市化道路的选择与市民化进程 |
(一) 异地导入模式——进城农民工市民化 |
(二) 城市开发模式——失地农民市民化 |
(三) 就地转移模式——居村农民市民化 |
第四章 进城农民工的选择性市民化 |
一、“农民进城”:结构化的资源差异与机会不均 |
(一) 制度选择下的权利资源分配 |
(二) 市场选择下的经济机会获得 |
(三) 社会选择下的城市融入机会 |
二、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表现及其主体选择 |
(一) 进城农民工的基本群体特征 |
(二) 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表现 |
(三) 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与选择偏好 |
三、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分化与社会后果 |
(一) 不稳定阶层的出现 |
(二)市民化的组合限制 |
(三) 漂浮悬置的市民化 |
第五章 城郊失地农民的选择性市民化 |
一、“农民上楼”:结构化的资源差异与机会不均 |
(一) 制度选择下的土地征收 |
(二) 市场选择下的“区位饭” |
(三) 社会选择下的集体退出 |
二、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表现及其主体选择 |
(一) 城郊失地农民的基本群体特征 |
(二) 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表现 |
(三) 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意愿与选择偏好 |
三、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分化与社会后果一 |
(一) 强势力量催生的城市底层 |
(二) 经济个体化与权利集体化的碰撞 |
(三) 被剥夺感与衰退的政策信任 |
第六章 居村农民的选择性市民化 |
一、“农民再造”:结构化的资源差异与机会不均一 |
(一) 制度选择下的农村城镇化 |
(二) 市场选择下的农村工业化 |
(三) 社会选择下的村落大转型 |
二、居村农民的市民化表现及其主体选择 |
(一) 居村农民的基本群体特征 |
(二) 居村农民的市民化表现 |
(三) 居村农民的市民化意愿与选择偏好 |
三、居村农民市民化的分化与社会后果 |
(一) 农村社会分化与新社会阶级的产生 |
(二) 被抑阻的市民化:规模与效率难题 |
(三) 乡村性溃败与“新乡村性”出现的并存 |
第七章 谁能够成为市民?比较视野中的市民化及其未来 |
一、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分化 |
(一) 多重选择下社会流动的群体差异 |
(二) 社会流动性获得的群体比较 |
二、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选择性 |
(一) 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选择性特征 |
(二) 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选择性特征 |
(三) 居村农民市民化的选择性特征 |
三、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及未来走向 |
(一)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差异影响 |
(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差异走向 |
第八章 总结与讨论 |
一、本研究的主要结论 |
(一) 选择性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二) 市民化进程中的流动分化与流动不平等 |
(三)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二、回应复杂的乡-城流动性:对市民化的若干反思 |
(一)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国际经验 |
(二)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理论反思 |
(三) “市民化”的持续争议 |
三、未尽的探索 |
(一) 市民化的系统观 |
(二) 市民化是唯一的发展叙事吗? |
(三) 本研究的不足与后续研究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实地调查的村/社区名称及基本情况 |
附录三: 访谈大纲 |
博士期间的论文发表 |
后记 |
(5)苏轼行踪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上册 |
第一篇 绪论 |
第一章 撰写“苏轼行踪考”之目的与意义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第三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表达的方式 |
第四章 研究方法与理论 |
第五章 完成“苏轼行踪考”後的後续研究 |
第二篇 苏轼源乡及先祖 |
第一章 苏轼源乡 |
第二章 眉山 |
第三章 苏轼族系 |
第三篇 眉山苏轼 |
第一章 苏轼出生时与出生地考 |
第二章 苏轼十岁前纪事 |
第三章 苏轼十一至二十岁纪事 |
第四章 嘉佑元年(1056)丙申 |
第四篇 第一次进京 |
第一章 嘉佑元年(1056)丙申,苏轼赴京 |
第二章 嘉佑二年(1057) 丁酉 |
第五篇 母丧回乡 |
第一章 嘉佑二年(1057)丁酉,母丧回乡 |
第二章 嘉佑三年(1058)戊戍 |
第三章 嘉佑四年(1059)己亥 |
第六篇 三苏南行行踪考 |
第一章 南行前集行踪考 |
第二章 南行後集行踪考 |
第三章 总结 |
第七篇 第二次进京 |
第一章 嘉佑五年(1060)庚子 |
第二章 嘉佑六年(1061)辛丑 |
第八篇 陕西凤翔倅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嘉佑六年(1061)辛丑,苏轼赴凤 |
第三章 嘉佑七年(1062)壬寅 |
第四章 仁宗嘉佑八年(1063)癸卯 |
第五章 治平元年(1064)甲辰 |
第六章 结论 |
第九篇 第三次入京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治平二年(1065)乙已 |
第三章 治平三年(1066)丙午 |
第十篇 父丧回乡守丧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治平四年(1067) 丁未 |
第三章 熙宁元年(1068)戊申 |
第四章 本篇结论 |
第十一篇 第四次入京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熙宁二年(1069)己酉 |
第三章 熙宁三年(1070)庚戍 |
第四章 熙宁四年(1071)辛亥 |
第五章 本篇小结 |
第十二篇 任杭州倅 |
第一章 宋代杭州 |
第二章 熙宁四年(1071)辛亥 |
第三章 熙宁五年(1072)壬子 |
第四章 熙宁六年(1073)癸丑 |
第五章 熙宁七年(1074)甲寅 |
第六章 本篇结论 |
第十三篇 山东知密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熙宁七年(1074)曱寅 |
第三章 熙宁八年(1075)乙卯 |
第四章 熙宁九年(1076)丙辰 |
第五章 本篇结论 |
第十四篇 江苏知徐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熙宁九年(1076)丙辰 |
第三章 熙宁十年(1077) 丁已 |
第四章 元丰元年(1078)戊午 |
第五章 元丰二年(1079)戊午 |
第六章 本篇结论 |
下册 |
第十五篇 江苏知湖与乌台诗案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丰二年(1079)苏轼行踪考 |
第三章 乌台诗案纪事 |
第四章 本篇结论 |
第十六篇 贬谪黄州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丰三年(1080)庚申 |
第三章 元丰四年(1081)辛酉 |
第四章 元丰五年(1082)壬戊 |
第五章 元丰六年(1083)癸亥 |
第六章 元丰七年(1084)甲子 |
第七章 本篇结论 |
第十七篇 万里来去,登州五日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丰七年(1084)曱子 |
第三章 元丰八年(1085)乙丑 |
第四章 本篇结论 |
第十八篇 第六次入京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丰八年(1085)乙丑,离登赴京 |
第三章 元佑元年(1086)丙寅 |
第四章 元佑二年(1087) 丁卯 |
第五章 元佑三年(1088)戊辰 |
第六章 元佑四年(1089)己已 |
第七章 本篇结论 |
第十九篇 浙江知杭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佑四年(1089)己已,苏轼离京赴杭 |
第三章 元佑五年(1090)庚午 |
第四章 元佑六年(1091)辛未 |
第五章 本篇结论 |
第二十篇 第七次进京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佑六年(1091)辛未 |
第三章 元佑六年(1091)辛未,入京城後纪事 |
第四章 本篇结论 |
第二十一篇 安徽知颍与江苏知杨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佑六年(1091)辛未,苏轼离京赴颍 |
第三章 元佑七年(1092)壬申 |
第四章 本篇结论 |
第二十二篇 第八次进京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佑七年(1092)壬申,离扬後 |
第三章 元佑八年(1093) |
第四章 本篇结论 |
第二十三篇 河北知定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佑八年(1093)苏轼出京赴定 |
第三章 绍圣元年(1094)甲戍 |
第四章 本篇结论 |
第二十四篇 贬谪惠州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绍圣元年(1094)曱戍,苏轼贬惠 |
第三章 绍圣二年(1095)乙亥 |
第四章 绍圣三年(1096)丙子 |
第五章 绍圣四年(1097) 丁丑 |
第六章 本篇结论 |
第二十五篇 贬谪儋州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绍圣四年(1097)丁丑,苏轼贬儋 |
第三章 元符元年(1098)戊寅 |
第四章 元符二年(1099)己卯 |
第五章 元符三年(1100)庚辰 |
第六章 本篇结论 |
第二十六篇 北归常州,埋骨郏县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元符三年(1100)庚辰,苏轼北归 |
第三章 建中靖国元年(1101)辛已 |
第四章 本章 结论 |
第二十七篇 结论 |
第一章 新发现与新理解的阐述 |
第二章 尚待进一步解决的难题 |
第三章 继续解决难题的方法 |
附件 |
主要参考文献 |
後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华中根据地婚姻习俗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源起与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三、研究的成绩与尚待深入的问题 |
四、进一步开展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华中根据地创建之前的婚俗状况 |
第一节 华中根据地的创建 |
第二节 华中根据地创建之前的婚姻习俗 |
一、主婚权与择偶状态 |
二、婚礼仪式与开支 |
三、婚龄 |
四、婚姻陋俗 |
第三节 华中地区婚俗民情的特点 |
一、经济相对发达,婚姻花费较高 |
二、轻财礼而重场面 |
三、妇女普遍参加劳动、家庭地位较高 |
四、文化发达,妇女思想较开通 |
五、性别比例失衡,但相对较低 |
第二章 华中根据地的婚姻政策、法令 |
第一节 推行婚姻自由政策的必要性 |
一、妇女解放的需要 |
二、动员妇女参加革命的需要 |
第二节 华中根据地婚姻自由政策的渊源 |
第三节 华中根据地婚姻政策、法律体系 |
第四节 妇救会与婚姻自由政策的推行 |
一、妇救会的组织形式 |
二、婚姻自由政策的宣传 |
三、宣传策略的调整 |
第五节 华中根据地婚姻政策、法令的特点 |
一、赋予女性更平等的权利 |
二、婚姻礼仪方面提倡简化、节俭 |
三、提倡实行晚婚 |
四、贯彻一夫一妻制,废除蓄妾陋习 |
第三章 传统婚礼的变革与新式婚姻的实践 |
第一节 自由恋爱与婚姻自由 |
一、主婚权的变化 |
二、离婚自由 |
三、再婚自由 |
第二节 婚姻陋俗的改造 |
一、禁止买卖婚姻 |
二、禁止早婚 |
三、对童养媳陋俗的改造 |
四、反对纳妾、重婚,推行一夫一妻制 |
第三节 结婚仪式的改造 |
一、新式婚礼的推行 |
二、婚礼新旧并存 |
第四节 提高妇女家庭地位 |
一、反对家庭暴力和虐待 |
二、鼓励妇女学习生产本领,提高自身地位 |
三、确立妇女的财产权 |
四、解决家庭纠纷,提倡和谐的家庭关系 |
五、支持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 |
第五节 新四军女兵的婚姻 |
一、女兵参加革命的原因 |
二、自由恋爱与政治包办 |
三、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
四、战争、革命与爱情的纠葛 |
第六节 保护革命军人婚姻 |
一、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必要性 |
二、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措施 |
三、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意义 |
四、存在的问题与偏差 |
第四章 根据地婚俗变革中的冲突与调适 |
第一节 革命政策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张力 |
一、革命话语权下的妇女解放 |
二、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 |
三、乡村习俗的制约 |
四、代际、性别矛盾 |
五、权利与亲情的纠缠 |
第二节 婚姻问题的调适、变通 |
一、婚姻自由政策与生产运动、改善民生的实践相结合 |
二、革命的婚姻政策与传统习俗之间的互动 |
三、发挥中上层女性在婚姻变革中的作用 |
四、对宗族势力进行了限制与利用 |
第三节 民众对新式婚姻的适应与选择 |
一、民众婚姻的不同面相 |
二、男性干部应对婚姻限制条件的措施 |
结语 |
一、婚俗变迁与妇女解放 |
二、有限度的解放 |
三、婚姻立法的演变趋势及对新中国婚姻法的影响 |
参考文献 (按编着者姓名拼音字母排序) |
致谢 |
读博期间学术成果 |
(8)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综述 |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研究 |
二、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
三、综合评价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社会保险 |
二、养老保险 |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总体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总体思路 |
第五节 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有待完善之处 |
第二章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眸和审视 |
第一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发展历程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1984—1996年)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1996—2000年)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00—2010年)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成效 |
一、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 |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 |
三、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 |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
五、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显着提升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 |
一、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 |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 |
四、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 |
第三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社保经办机构 |
第一节 我国社保经办机构概述 |
一、社会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政策执行机构 |
二、当前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 |
三、实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创新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现状与进展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概况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的进展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面临的挑战 |
二、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思考 |
第四章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析 |
第一节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及政策回顾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顾 |
第二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历史沿革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查分析 |
一、江苏省农民工基本特征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
三、基于苏南、苏中、苏北农民工的调查分析 |
第四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五节 完善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建议 |
一、调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
三、加大执法维权力度,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
四、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转移接续流程 |
第五章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 |
第一节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现状 |
一、绝对数量大 |
二、地区差异大 |
三、老龄化速度快 |
四、高龄占比高 |
五、老年抚养比高 |
第二节 江苏省养老金支付情况分析 |
一、养老金支付水平现状 |
二、未来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金的合理支出水平 |
第三节 江苏省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基本特点 |
一、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
二、离退休人数变化 |
三、负担系数 |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
五、总结 |
第四节 实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简要探索 |
一、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 |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
三、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 |
第六章 优化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 |
一、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历程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践 |
三、江苏省省级统筹面临的问题 |
四、提升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的路径是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 |
第二节 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
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现状 |
二、企业缴费比例偏高的负面效应 |
三、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一、个人账户的产生和发展 |
二、我国个人账户做实的简要历程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情况 |
四、江苏省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
五、加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的步伐 |
第四节 扩大企业年金的范围 |
一、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回顾 |
二、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三、江苏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
四、完善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 |
第五节 完善养老保险的参保结构 |
一、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情况 |
二、参保群体结构形成的原因 |
三、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参保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江苏省养老保险部分年份相关图表 |
附录2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附录3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致谢 |
(9)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界定 |
1.1.1 “新建农村” |
1.1.2 “空间形态” |
1.1.3 “余姚地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新建农村的意义 |
1.2.2 研究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的意义 |
1.2.3 研究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的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框架 |
1.6 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分析 |
1.6.1 国内农村建设梳理 |
1.6.2 国外农村建设相关实践 |
1.7 小结 |
2 余姚地区背景分析与典型案例选取 |
2.1 余姚地区背景分析 |
2.1.1 余姚地区区位 |
2.1.2 余姚地区历史、人口、经济概况 |
2.1.3 余姚地区自然环境 |
2.1.4 余姚地区地理环境 |
2.2 余姚地区典型案例选取 |
2.2.1 杭州湾冲击平原环境下典型案例的选取 |
2.2.2 姚江河谷平原地貌典型案例选取 |
2.2.3 四明山区新建农村典型案例选取 |
2.3 小结 |
3 十六户村案例研究——钱塘江冲击平原环境下的典型案例 |
3.1 十六户概况 |
3.1.1 十六户辖域 |
3.1.2 十六户人口 |
3.1.3 十六户经济 |
3.2 十六户区位与空间形态演变 |
3.2.1 十六户区位 |
3.2.2 村落扩张阶段 |
3.2.3 村落规划及实施情况 |
3.2.4 新建部分与村落的关系 |
3.3 十六户新建农村空间形态分析 |
3.3.1 渚丁丘沿跃进江片——80 年代统规自建形成的新建农村 |
3.3.2 浙东饮水工程拆迁片——2000 年后统规统建形成的新建农村 |
3.3.3 对比与总结 |
3.4 十六户村院落空间形态研究 |
3.4.1 渚丁丘沿跃进江片单体细胞 |
3.4.2 渚丁丘沿跃进江片入户调研 |
3.4.3 浙东饮水工程拆迁片单体细胞 |
3.4.4 小结 |
3.5 小结 |
4 回龙村案例研究——姚江河谷平原环境下的典型案例 |
4.1 回龙村概况 |
4.1.1 回龙村辖域 |
4.1.2 回龙村人口 |
4.1.3 回龙村经济 |
4.2 回龙村区位与空间形态演变 |
4.2.1 回龙村区位 |
4.2.2 村落扩张阶段 |
4.2.3 村落规划及实施情况 |
4.2.4 回龙村工厂区建设 |
4.2.5 新建部分与村落的关系 |
4.3 回龙村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研究 |
4.3.1 西华头片——90 年代统规自建形成的新建农村 |
4.3.2 市场路片——2000 年后统规统建形成的新建农村 |
4.3.3 对比与总结 |
4.4 回龙村院落空间形态研究 |
4.4.1 西华头片单体细胞 |
4.4.2 市场路片单体细胞 |
4.4.3 市场路片入户调研 |
4.4.4 小结 |
4.5 小结 |
5 干溪村案例研究——四明山区环境下的新建农村 |
5.1 干溪村概况 |
5.1.1 干溪村辖域 |
5.1.2 干溪村人口 |
5.1.3 干溪村经济 |
5.2 干溪村区位与空间形态演变 |
5.2.1 干溪村区位 |
5.2.2 村落扩张阶段 |
5.2.3 村落工业发展及厂区建设 |
5.2.4 新建部分与村落的关系 |
5.3 干溪村新建农村空间形态分析 |
5.3.1 路东片——90 年代统规自建农村 |
5.3.3 干溪新村片——2000 年后统规统建农村 |
5.3.4 对比与总结 |
5.4 干溪村院落空间形态研究 |
5.4.1 路东片单体细胞 |
5.4.2 干溪新村单体细胞 |
5.4.3 干溪新村入户调研 |
5.4.4 小结 |
5.5 小结 |
6 章山村案例研究——四明山区环境下的新建农村 |
6.1 章山村概况 |
6.1.1 章山村辖域 |
6.1.2 章山村人口 |
6.1.3 章山村经济 |
6.2 章山村区位与空间形态演变 |
6.2.1 区位关系 |
6.2.2 村落阶段扩张 |
6.2.3 村落规划及实施情况 |
6.2.4 章山新村与村落关系 |
6.3 章山新村空间形态研究——2000 年后统规统建形成的新建农村 |
6.3.1 功能架构 |
6.3.2 开发强度 |
6.3.3 水系结构 |
6.3.4 道路结构 |
6.3.5 院落组织 |
6.3.6 主要界面 |
6.3.7 开放空间 |
6.3.8 绿化系统 |
6.3.9 小结 |
6.4 章山村院落空间形态研究 |
6.5 小结 |
7 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空间形态评述 |
7.1 新建农村建设情况 |
7.1.1 新建农村的多样化动力 |
7.1.2 新建农村与规划的差别 |
7.1.3 新建农村中的集中化趋势 |
7.1.4 新建农村选址倾向性 |
7.1.5 新建农村对于原有地貌环境的处理 |
7.2 新建农村空间形态对比 |
7.2.1 功能架构与开发强度 |
7.2.2 水系结构 |
7.2.3 道路结构 |
7.2.4 院落组织 |
7.2.5 主要界面 |
7.2.6 开放空间 |
7.2.7 绿化系统 |
7.3 新建农村院落形态对比 |
7.3.1 院落面积的规范化和高标准化 |
7.3.2 院落形式的多样性探索 |
7.3.3 框架结构带来的建筑单体灵活性 |
7.3.4 院落功能的转变 |
7.5 小结 |
8 结语 |
8.1 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特征总结 |
8.1.1 新建农村宏观层面的特点: |
8.1.2 新建农村中观层面空间形态特点: |
8.1.3 新建农村微观层面空间形态特点 |
8.2 论文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之处 |
致谢 |
图纸目录 |
附表 1 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筛选 |
附表 2 余姚地区新建问卷调查 |
参考文献 |
(10)解决北京农民工住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农民工住房问题在区域经济研究中的地位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的 |
1.3.2 技术路线 |
1.4 理论支撑 |
1.4.1 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
1.4.2 托达罗的两部门模型 |
1.4.3 新迁移经济学 |
1.4.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1.4.5 首创模型 |
2 北京农民工住房问题分析 |
2.1 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
2.1.1 农民工的界定 |
2.1.2 农民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 |
2.1.3 农民工住房的界定 |
2.2 北京农民工的总体情况 |
2.2.1 北京农民工总体规模 |
2.2.2 北京农民工就业特征 |
2.2.3 北京农民工个体禀赋 |
2.3 北京农民工住房现况 |
2.3.1 北京农民工住房分布 |
2.3.2 北京农民工的住房典型 |
2.4 北京农民工住房现存问题 |
2.4.1 居住面积小,环境质量差 |
2.4.2 居无定所,缺少安定感 |
2.5 北京市政府提出的指导思路及政策 |
2.5.1 为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提出的指导思路 |
2.5.2 为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出台的政策 |
3 北京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规划设计的原因 |
3.2 公共政策的原因 |
3.2.1 社会公正 |
3.2.2 户籍 |
3.3 农民工群体自身的原因 |
3.3.1 农民工群体收入的底层性 |
3.3.2 农民工群体城市归属感的缺失 |
3.3.3 农民工群体社会特征的制约 |
4 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省市为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经验 |
4.1.1 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方案类型 |
4.1.2 典型城市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方案 |
4.2 国外解决贫困人口、外来劳动力住房问题的经验借鉴 |
4.2.1 政府直接出资,开发廉价住房模式——以新加坡为例 |
4.2.2 政府间接出资,现金补贴住房模式——以英国为例 |
4.2.3 政府间接援助,配套优惠租售模式——以日本为例 |
4.2.4 因势转换,综合保障模式——以美国为例 |
4.2.5 四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
5 解决北京市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与政策措施 |
5.1 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
5.1.1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
5.1.2 坚持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
5.2 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 |
5.2.1 加强对外来农民工的政策支持 |
5.2.2 继续探索新型土地利用方式 |
5.2.3 引入市场力量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
6 结论 |
6.1 外来农民工群体促进了非正规住房市场的发展 |
6.2 外来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决定了他们有别于城市居民的居住需求 |
6.3 政府理念和经济发展水平主导城市对外来农民工的住房政策走向 |
6.4 农民工住房制度要与户籍、土地、财税制度相协调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民工公寓建设:苏南与浙东两种模式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长三角地区防风氏神话资源的时空谱系及其开发研究[D]. 郭腾飞.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2]浙南地区旅游建筑细部设计研究 ——以仙居云溪小镇为例[D]. 张立. 东南大学, 2020(01)
- [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苏州外来农民工居住问题研究[D]. 刘悦. 苏州科技大学, 2017(07)
- [4]谁能够成为市民? ——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性市民化研究[D]. 吴越菲.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5)
- [5]苏轼行踪考[D]. 李常生.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7]华中根据地婚姻习俗变革研究[D]. 吴云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8]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D]. 陈汝军. 南京大学, 2013(05)
- [9]余姚地区新建农村空间形态研究[D]. 叶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06)
- [10]解决北京农民工住房问题研究[D]. 李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