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分导言和四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导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意图和中心思想,由于公司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大中小型公司的兴盛与否,直接关系该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从而影响国家的整体经济形势。而在公司企业发达的情形下,避免不了出现滥用股东行为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股东尤其是颇具实力的控制股东,在逐利扩大化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或针对法律规制的不健全,逆法行事,侵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在现有法律规定有限的前提下,本文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期现法规制内容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同时,完善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部分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即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进行较详细的论述,主要从其产生背景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包括产生、内涵与特征及价值反思。该部分对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进行了充分的正面肯定,对它的积极作用是毋庸质疑的。正因为如此,才会有股东滥用其的可能情形的存在。第二部分是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本质、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经济分析角度进行论述,这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认识,也是对其相关方面进行理解的一个基本前提。第三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存在它的法理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不例外。本部分主要从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方面进行阐述。该三项基本原则对公司股东的滥用行为起到了不容忽视的法定作用。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情形及后果方面,这部分笔者进行了着重阐述,基于适用要件、情形及后果,才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了一个较客观的认识,也才能进一步认识到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同时对国外发达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尤其对美国的公司人格独立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论述的较为详细,因为美国是最早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且也是该法理的运用最为广泛的国家。然后,英国、德国、日本都相继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四部分,主要讲述我国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适用现状,并建议我国现代公司法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在某些规定方面进行细化。现公司法的规定较原则性,适用中难以达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不利于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笔者不主张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扩大化的适用,应慎重适用。这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因为我国现在还不发达,大部分地区仍处于经济发展缓慢阶段,需要国家及发达省份的支援,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基于此,笔者不主张扩大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限制其适用范围,在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尽量减少对其的适用。这对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是有益的。当然,也利于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