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具备稳定性、常设性、独立性、有效性和普遍性的品质,缺乏效率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不仅是无用的,而且也是危险的。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获得各国广泛支持和合作,才是其成功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用补充性原则来处理国际刑事法院和各国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关系,无疑是最佳选择。根据这个原则,两者的管辖权都是以同样的目标作为指导,就是维护正义、法治以及有效地起诉、制止和防止受到国际关注的罪行。本文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做初步的研究。第一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补充性管辖的涵义及性质,然后分析补充性原则的原因。第二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运行机制。本章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应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管辖权,以及如何适用补充性原则。第一节阐释了启动机制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论述了三种启动方式适用的条件及现实意义。第二节案件的可受理性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可受理性是补充性管辖的核心问题。依照《罗马规约》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深入解析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关系;可受理的标准,可受理性的裁定。第三章论述了补充性管辖对缔约国的影响。第一节分析了缔约国对核心罪行的管辖。缔约国对核心罪行进行管辖,是规约倡导的义务。但规约并未明确要求缔约国按规约要求修改国内法,缔约国修改国内法的行为,完全基于对可受理性的考虑。第二节阐述了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如何规定核心罪行。第四章分析了补充性管辖在实践中的运作。针对非缔约国苏丹和缔约国乌干达国内的情势深入解构补充性管辖的适用。苏丹问题的分析侧重于安理会提交情势,如何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启动管辖;乌干达问题的分析侧重于缔约国提交情势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最后是结论。结论肯定了补充性管辖的目的在于促使国内法院对核心罪行的积极有效的管辖,有效惩治危害人类共同利益与生命安全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