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监护制度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代监护制度主要分为两大流派,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强调的是监护制度的规范性,而英美法系主要强调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和教育。监护制度在民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体现在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对监护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并且在后来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总体来讲,并不完善,相比国外发达国家的监护制度,存在很多空白,目前我国不少法学家和司法界专家就监护的性质、职能、责任等进行广泛的讨论并进行论证,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监护制度,使之与社会的进步统一和谐。本文通过对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首先从监护基本制度入手进行了研究,通过和国外发达国家监护制度的对比,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监护的特征、监护的分类、监护的内容,包括监护的开始、监护的对象、监护机构、监护的职责以及监护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监护制度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另一方面指出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其次,对我国现在的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监护制度的立法进行了评价,对我国目前监护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具体建议。文章最后认为构建合理的监护制度最终会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