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由于其内容简陋,适用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有扩大化的趋势。该制度可能导致循环审判,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而且也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难以正常发挥发回重审的功效,更难彻底实现刑事救济程序的目的,而给实践执行带来许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并为公众和政府所深切关注。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加深对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并为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发回重审制度提供立法建议。文章首先就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性质、功能等进行了界定、说明,指出了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明确指出现行发回重审制度制度存在一定弊端,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然后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西方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别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重审制度的内容,为重构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提供借鉴。接着结合现实的需要,对我国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理论剖析。长期以来我们坚持有罪必究、实事求是的刑事诉讼基本指导思想,过分强调公正价值而忽略了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加上我国重刑传统文化的影响,重视惩罚犯罪胜于保护人权,不能顺应“保障人权”的现代法制发展潮流。随后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存在立法上内容粗陋、规定模糊,导致适用上的不确定,发回重审延长审判周期,羁押期限随办案期限无限顺延严重侵害了当事人权利等问题。最后就我国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必须重新厘定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规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并对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造,对未决羁押进行审查和处理,在具体制度上设置发回重审的选择权,受理发回重审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应当开庭审理,应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严格的限制,重审的审查范围应以上诉请求为限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裁定书中公开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废除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比较国外重新审理制度规定基础上,分析了重构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现实国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建议,以期得到学者们的共鸣。合理规范发回重审制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平衡公正与效率价值,关乎社会正义和法律职能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