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无船承运业务也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无船承运人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国际货物运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或经营运输船舶,但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实际承运人)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一方面作为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载,并签发自己的提单;另一方面,无船承运人又作为托运人向船公司订舱,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这样,在无船承运业务的一次货物运输中就涉及到两份运输合同,涉及两份提单。与一般的班轮运输相比,无船承运业务中提单的流程较为繁琐,两套提单的存在形成了复杂的提单法律关系。本文共包括六章。第一章引言主要介绍了无船承运人产生、发展的背景,引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问题。第二章是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概述,包括无船承运人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第三章介绍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概念、性质,比较其与海运提单的区别,分析我国的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管理制度,并探究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效力问题。第四章比较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差异,明确无船承运人的身份识别。第五章分析了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对海运欺诈行为提出一些防范建议。第六章结论是对文章的总结,提出在我国立法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运用相关法学理论,结合无船承运人的业务实践及我国具体情况,对无船承运业务中亟待解决难点的问题无船承运人提单,从理论和实务上作一些系统的探讨,并对我国无船承运业务适应市场发展及与国际接轨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无船承运人制度的概述
  • 2.1 无船承运业务和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概念
  • 2.2 无船承运人的特征
  • 2.3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3章 无船承运人的提单
  • 3.1 无船承运人提单(即“HOUSE B/L”)的概念、性质
  • 3.1.1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概念
  • 3.1.2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
  • 3.2 无船承运人提单(即“HOUSE B/L”)与船公司海运提单(即“MASTER B/L”)的区别
  • 3.2.1 运输区段
  • 3.2.2 提单的作用
  • 3.2.3 提单的签发
  • 3.3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管理制度
  • 3.3.1 提单登记制度
  • 3.3.2 保证金制度
  • 3.4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
  • 3.4.1 未登记提单的效力
  • 3.4.2 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的效力
  • 第4章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承运人身份识别
  • 4.1 承运人的定义
  • 4.2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分标准
  • 4.3 货代公司在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法律地位识别
  • 第5章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海运欺诈行为的防范
  • 5.1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 5.2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比较
  • 5.3 无船承运业务中海运欺诈行为的防范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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