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在两大法系法律思想和制度相互影响借鉴、融合的潮流之中,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突破了传统成文法系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原则,进行了在单行法中移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尝试。不过,该制度在给予受害人以极大救济的同时,也备受争议。而关于侵权案件在什么情境之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怎样确定赔偿金额标准和数额等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所在。我国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涵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等规定实际上已经对这一制度进行了适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试图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成功经验,通过对我国该制度现存问题的评析,提出一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以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为题,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起源。在介绍两大法系的发展及现状,并从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之中,揭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事性质,提出了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需要怎样的惩罚性赔偿,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第二章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主要观点及内容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应该建立以威慑为中心,惩罚与补偿为两翼的格局,并以此为视角,展开了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量定标准的思考,得出了惩罚性赔偿应以侵害人不法行为超过社会容忍程度和主观可归责性为核心要件,适用于侵权领域的观点,最后探讨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应考虑的因素。这部分为下文联系我国实际问题做好了评析的准备。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对有关问题的评析。笔者从立法、司法方面入手,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数额确定等角度详细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现有规定的不足和争议,进行了自己的思考,认为重大过失、一物多卖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知假买假则可以成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理由。接着对几部立法草案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趋势作出了总结。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从理论、立法和司法三部分宏观把握,提出要加强实证研究,协调基本法与惩罚性赔偿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等改进方向,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