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刑事程序价值的研究中,人们不仅要关注程序正义,对于一般法律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更要考虑。侦查程序面临着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问题,所以应建立严格的约束侦查权的侦查监督机制。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等专门调查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单方面行使。由于检察机关仅对逮捕措施履行司法审查,而辩护律师的权利又十分有限,加之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刑诉法之外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留置盘问、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变相羁押措施,这样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地位的恶化,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此,本文拟对侦查权的检察控制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和阐述了对国外侦查权的控制机制的认识;第二部分分析侦查权检察控制所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提出我国现阶段侦查权控制方式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四部分则是在前述基础上对我国侦查权的检察控制进行反思,提出可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