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单位犯罪立法研究

完善单位犯罪立法研究

论文摘要

单位犯罪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和利益调整的必然产物。自从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作为走私罪的主体加以规定以后,我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及附属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进行规制的分则性规范不断增加。这些规定初步构建了单位犯罪的刑事法网。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各种经济组织实施的贪利性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对这些不法行为进行有效地惩治。为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总结近10年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体例的基础上,采用总则性规范与分则性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从而实现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的一体化。客观地说,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和对单位犯罪这一起步较晚的新生事物的有限认识,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其概念和特征缺乏明确表述,犯罪构成意见分歧大,刑事责任理论有缺陷,处罚体系不健全。这些分歧的存在无疑对有效运用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罚带来极大的不便。由于笔者一直从事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平时接触的单位经济犯罪较多,实际操作中常有疑问和困惑。因此,对单位犯罪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研究,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单位犯罪理论的探索也是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笔者的研究思路是:立足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角度,理论联系实际,致力于对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现状的分析和评价,以立法缺陷和疏漏为视角,以构建和完善法律制度为方向,结合目前的学说观点,进行系统地整理和归纳。首先,概括性地阐述了我国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立法技术的日趋成熟,对单位犯罪概念的界定已是势所必趋。比较目前争论不休的学说观点,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概念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还应体现单位的主体特征和单位意志等特有属性。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同刑法修订前相比较,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无论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呈现出显著的进展和特色。但是,问题和不足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分则中的罪名设置尚存疏漏,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量刑制度,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有缺陷,刑种设置过于单一等。通过对上述弊端的分析使我们感受到构建和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最后,从立法层面详细地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主要以前面所述的立法缺陷为对象,以立法完善为目的,有针对性地从单位犯罪的定罪和处罚两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处理思路。包括,适当地增减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合理扩充分则中单位犯罪的罪名,专门增设单位犯罪的量刑制度,构建科学的处罚原则以及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一) 单位犯罪的概念
  • (二) 单位犯罪的特征
  • 二、我国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 (一) 我国现行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特点
  • (二) 单位犯罪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三、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思考
  • (一) 重新界定单位犯罪主体范围
  • (二) 合理扩充分则中的单位犯罪罪名
  • (三) 专门增设单位犯罪的量刑制度
  • (四) 科学设置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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