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错误论文-邵亚萍

法规错误论文-邵亚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规错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行政,司法审查

法规错误论文文献综述

邵亚萍[1](2019)在《类型化视野下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内涵尚存学术争议,应采抽象概念抑或类型化的思维进行界定,仍有待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的实践运用显示,法官已经无意识地在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并将依据要素和解释要素作为判断的核心要素,而部分案件的归类问题则反映了抽象概念思维下的弊端。"适用错误"兼具实践依法行政原则及作为司法审查基准的双重功能,类型化的思维既可体现其独立内涵,亦未固化各撤销要件之间的界限,从而有助于整体把握"行政违法"概念和司法实践需求,进而实现其功能。在类型化视角下,应从对应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确立对"依据错误"的司法审查标准,而对"解释错误"的审查则需结合个案,并通过行政审判实践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芦笛[2](2018)在《拆迁安置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问题——以中国行政审判案例71号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71号,规定了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法院审查案件的标准之一,但从学理和司法实践上来考察,该标准还存在着说理不清、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法院还可以尝试审查行政协议的新路径。(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刘建平,庞少华[3](2016)在《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条款;第叁类为涉及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第四类为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款;第五类为一般性的复议条款和诉讼、强制执行条款;第六类为不顾生态保护、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条款;第七类为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的条款。(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6年02期)

陆丽[4](2014)在《公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在行政权所及范围内,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涉及面最广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最深刻、最直接。如何保证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安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一直在进行探讨的问题。从适用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张淑芳[5](2013)在《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行政法治实践中发生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规定,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困惑。因而关于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范畴、考量标准等都没能形成比较合理和一致的看法。我们认为,主要有置换法律法规位置、混淆法律法规门类、误读法律法规条文、颠倒法律法规规制事项和曲解法律法规原则等错误适用。应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案件事实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行政职权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行为方式对应"等标准确定下来成为行政法规范,使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法时予以注意,并能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法定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韩庆文[6](2009)在《招标代理违规行为五花八门》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广州市招标办公布了29家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单(见本报5月5日A1版),在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震撼,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也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热点。 近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办)每年监管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本文来源于《广东建设报》期刊2009-06-16)

[7](2007)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全面贯彻落实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要求,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从2007年5月开始,全面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自治区监察(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法治》期刊2007年00期)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联营[8](2008)在《房管局所颁房产证被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回放: 1992年,周世平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一间30多平方米的房屋。在交清房款后,房产公司为周世平出具了一张购房收据。1个月后,周世平需要去内地某大学进修,其便在没来得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将购房卡和买房证明交(本文来源于《中国建设报》期刊2008-02-26)

厚平[9](2007)在《税收筹划大忌:适用法规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些税收筹划方案中经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筹划方案缺少法规基础,即合法性不具备。主要表现在法规已失效或适用范围出错、对税收法规理解不到位、误用法规等。二是单纯为少缴税而筹划,而没有考虑(本文来源于《海峡财经导报》期刊2007-12-27)

陈启亮[10](2007)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内涵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究竟何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进一步说明。学界上虽然对此多有论述,但至今未有清晰的认识和界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内涵,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以相关法院判决作为观察对象,考察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内涵的界定,通过比较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内涵上的认识差异,以期对这一法律概念能予以比较精确的把握和理解。本文的研究取得以下结论:(1)法院判决所界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内涵可以概括为未援引任何法律、法规;援引无效的法律、法规;未援引具体的条文款项;未正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未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未准确认定争议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转化;违反法定职权的转化;其他情形的转化这九个方面。(2)在本文涉及的案例范围内,作者发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为撤销之诉审查标准之一,事实上却具有一定的兜底条款作用。(3)另外,作者从功能的视角,就撤销之诉审查标准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7-12-20)

法规错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71号,规定了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法院审查案件的标准之一,但从学理和司法实践上来考察,该标准还存在着说理不清、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法院还可以尝试审查行政协议的新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规错误论文参考文献

[1].邵亚萍.类型化视野下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再认识[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芦笛.拆迁安置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问题——以中国行政审判案例71号为切入点[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8

[3].刘建平,庞少华.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J].长江论坛.2016

[4].陆丽.公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分析[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5].张淑芳.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6].韩庆文.招标代理违规行为五花八门[N].广东建设报.2009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J].中国环境法治.2007

[8].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联营.房管局所颁房产证被撤销[N].中国建设报.2008

[9].厚平.税收筹划大忌:适用法规错误[N].海峡财经导报.2007

[10].陈启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内涵界定[D].上海交通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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