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于原告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诉讼最突出的特点是被告为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强势地位,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平等的诉讼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平等,它使得行政诉讼目的和司法公正无法真正实现。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进行了种种保护,也对被告的强势通过立法进行了限制,但就现阶段而言,关于行政诉讼被告存在的问题仍是颇多。本文首先阐析了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界定及其特殊性,通过考察行政诉讼被告与审判者、原告等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在诉讼外行政诉讼被告与审判者及原告等在法律关系上的变化,分析说明了行政诉讼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在行政诉讼中的强势地位,并且对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以及审判者都有着实质的影响,然后又详尽阐述了现行法律通过立法对行政诉讼被告的强势地位进行的限制,最后对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存在的弊端与缺陷给出了完善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