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全文共分三部分,约一万六千字。第一部分,合同绝对无效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合同绝对无效的概念加以界定,认为所谓绝对无效合同是已成立但因不符合合同根本性有效要件,当然地不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随后,对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演变过程作了粗略的分析,认为我国合同绝对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经历了一个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的过程。这样,为本文的进一步展开作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合同绝对无效的判定。本部分首先论述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价值准则,认为合同法应当具备自由、安全、效益、正义等价值,这些价值因素在判定合同是否绝对无效的时候均能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力。随后着重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主要国家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标准作了详细的比较及分析。同时,对我国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标准作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完善我国绝对无效合同制度的构想。本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维护私法自治,坚持以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准则,走权力限缩型立法之路;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改为“违反公序良俗”;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作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的区分。通过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对禁止性规范进一步加以界定,尽量使判定绝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具体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