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买卖论文-陈丽如,张艺腾

器官买卖论文-陈丽如,张艺腾

导读:本文包含了器官买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器官买卖,伦理问题,医学技术

器官买卖论文文献综述

陈丽如,张艺腾[1](2019)在《浅谈人体器官买卖的现实挑战》一文中研究指出器官移植的高速发展为众多器官衰竭终末期患者提供了继续生存下去的可能,但由于传统观念、伦理道德的限制,以及捐献机制的不成熟,社会对于器官捐献的认可度仍然不高,器官移植始终处于供小于求的状态,因此,许多学者提议开放人体器官买卖,既可以增加供体来源,又可以有效监督器官市场,保护供者。但器官买卖仍然面临着众多现实挑战,正确认识这些挑战,才能更好地评价开放人体器官买卖的利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郝雪梅[2](2018)在《严打器官买卖中“罪恶的手术刀”》一文中研究指出每一起“卖肾案件”里,都有一把罪恶的手术刀,严打器官买卖,利剑要刺向“罪恶的手术刀”。11月28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卖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薛庆东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03)

洪俊岭[3](2018)在《人道救助绝不是器官买卖》一文中研究指出器官捐献不是生活救助的直接原因,生活困难才是人道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对一些捐献者家庭人道救助,说白了就是在捐献器官后,捐献者家庭会因生活困难而获得一笔救助款项,这在国际上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前两年,英国国会否决了一项关于为每个器官捐献者家庭提供1000英镑丧葬补助费的建议,理由是: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是对生命垂危者生命的馈赠,爱心的传导,若以利益诱导捐献,因捐献而获得物质(本文来源于《保健医苑》期刊2018年08期)

吴惠婉[4](2018)在《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民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进行民法方面的分析,分别从标的物、主体、意思表示叁个要件否定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性。在对标的物的分析中,将人体器官细分为活体器官、已从人体脱离的器官、尸体器官。不同状态下的器官具备不同的法律定性,而不同的法律定性又将导致买卖双方主体在买卖行为中将会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8年04期)

黄飞[5](2016)在《人体器官买卖关联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体器官买卖已成为器官移植犯罪中争论最多的一类犯罪。本文重点分析人体器官买卖中违背他人意愿摘取活体器官的、擅自摘取尸体器官等行为,通过对相关情况的分析,进一步明晰了司法实践中关于人体器官买卖罪名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0期)

封欣蔚,杨小丽,杨咪,李立红,谌业维[6](2016)在《我国人体器官买卖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医疗领域的运用愈发成熟、广泛。这一技术在为广大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如人体器官犯罪、非法器官买卖等诸多问题,挑战着医疗秩序、社会稳定和道德底线。早在2010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就已明确非法器官买卖这一罪名,但时隔多年,器官移植领域并未得到有效规范,相关案件层出不穷,情形不容乐观。本文对人体器官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此类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并提出合理的整治对策。(本文来源于《医学争鸣》期刊2016年03期)

黄有光,桑本谦[7](2016)在《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一次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对话》一文中研究指出究竟人体器官是否可以合法买卖,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有着针锋相对的看法。经济学家认为,基于经济学第一福祉定理,如果没有垄断、外部作用(空气污染等)、无知等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会达到效率最优。在这一假设之下的交易、合作以及社会分工等,会让所有人从中获利。因此,如果那些没有获得社会足够帮助的人们(在有足够认识与资讯下)认为必须要出售器官,就很难有正当的理由来禁止,而且允许人体器官合法买卖会促进社会福利。但是,法学家却认为,人体器官的商品化可能会带来难以控制的社会风险。与促进社会福利相反,人体器官合法买卖可能还会减损国家的竞争力、导致控制成本上升,甚至增加盗窃器官的犯罪率。如果允许器官交易,还会因为个人资产范围的扩张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难题。比如,个人破产是否需要重新界定、老年人可否用自己的器官做担保或偿还医药费等。同时,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因素还会增加。最后,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都承认,大多数人们还都存有对器官进行交易的厌恶情绪,这种情绪也是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讨论中不能忽视的因素。(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6年03期)

张兵[8](2016)在《对一起医务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一起医务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案件进行了分析,就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程序、适用法规、办案机制及医师的注册管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6年01期)

黄飞[9](2015)在《从国内外比较研究看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人体器官买卖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打击器官买卖已成为各国共识。我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相对薄弱。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总结分析国内外器官立法规制的先进经验和不足之处,为进一步系统研究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立法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0期)

杨咪,杨小丽,封欣蔚,李立红,谌业维[10](2015)在《刑法规制下人体器官买卖猖獗的伦理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人体器官供需矛盾突出,传统文化观念和传统死亡标准阻碍了器官捐献,加之器官资源分配不公,导致器官买卖屡禁不止;尽管已有《刑法》规制,但由于法律条文存在诸多瑕疵,致使器官买卖仍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完善器官公正分配系统,更新文化观念,扩大器官来源的途径,以有效遏制器官买卖。(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期刊2015年10期)

器官买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每一起“卖肾案件”里,都有一把罪恶的手术刀,严打器官买卖,利剑要刺向“罪恶的手术刀”。11月28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卖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薛庆东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器官买卖论文参考文献

[1].陈丽如,张艺腾.浅谈人体器官买卖的现实挑战[J].法制博览.2019

[2].郝雪梅.严打器官买卖中“罪恶的手术刀”[N].人民法院报.2018

[3].洪俊岭.人道救助绝不是器官买卖[J].保健医苑.2018

[4].吴惠婉.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民法分析[J].山西青年.2018

[5].黄飞.人体器官买卖关联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6

[6].封欣蔚,杨小丽,杨咪,李立红,谌业维.我国人体器官买卖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医学争鸣.2016

[7].黄有光,桑本谦.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一次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对话[J].学习与探索.2016

[8].张兵.对一起医务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6

[9].黄飞.从国内外比较研究看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J].法制与社会.2015

[10].杨咪,杨小丽,封欣蔚,李立红,谌业维.刑法规制下人体器官买卖猖獗的伦理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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