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它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类型以及损害后果,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并直接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不但是确定责任人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而且不少地区的法院在立案时,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公安交通管理中,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何种性质。理论上存在证据说,行政行为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是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何种证据,导致其性质和救济不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尴尬的局面与现代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来的,且在实践中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虽然,它对交通事故具有证明作用,但它并不具备鉴定结论的属性,所以它不是鉴定结论。同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具体的影响,这使得它又不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范畴。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由于它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应该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我们可以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共同着手来完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在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专门认定,并由上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对不服下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认定进行复议;对上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