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是维护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制定之后,能否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实现立法的意图,关键在于其执法效果的好坏。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下,这首先要求要有一个适当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要有一个健全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本文介绍了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形成及反垄断执法的涵义,并选取了执法体系中的几个问题作研究对象,从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主体和案件的基本处理程序入手,找出共性,剖析我国的现行的和草案中的反垄断执法主体、案件基本处理程序。本文还对执法中应贯彻的原则作了简单探讨。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第一章,反垄断执法体制概述。介绍了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形成,反垄断执法的概念以及和司法的异同,并对本文的研究范围作以界定。第二章,美、日、欧反垄断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美日欧的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有差异,但都有独立、权威、专业的共同点。详细介绍三者的执法程序,归纳出其执法基本程序都有立案、调查、审理和裁决的步骤。第三章,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的主体和基本执法程序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反垄断多头执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和职权,以及其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参照他国经验作简要评析。第四章,完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考。针对现行反垄断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反垄断执法的原则贯穿于执法过程始终。原则是制度的灵魂,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应该贯彻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反垄断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稿)对反垄断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都有规定。草案总体是好的,借鉴了许多优先制度。但对执法主体、程序规定上有较大缺陷,笔者对照各国执法机构的特性、执法程序中的共性,提出建议。将草案中程序规定从纵向和横向上对照(与送审稿和外国法上),提出需要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