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183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

论《公司法》第183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

论文摘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该条款的规定存在模糊性。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对司法解散公司的适用条件具体化,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种情况:(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出台前,法院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判案时,标准各有侧重,法官创造了一套比法条更具体、更精准的司法解散制度。本文选择了《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出台之前六个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在适用第183条时所侧重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司法实践运用第183条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和股东压迫问题,是司法对立法的突破。2008年5月19日以后此类案件很可能会因为《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的出台被驳回,而对这些判决进行研究具有指导现实,完善立法的意义。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英美法对公司压迫和公司僵局的相关制度和判例
  • 第一节 英国法中的股东压迫制度
  • 一、福斯规则及例外
  • 二、“不公平救济制度”的演变
  • 三、小股东给予公平合理请求清盘
  • 四、英国法院购买命令中的股票价格评估
  • 第二节 美国法的股东压迫和公司僵局理论
  • 一、股东压迫理论的基础
  • 二、美国法公司僵局制度
  • 第三章 《公司法》第183条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第二节 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第三节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与“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 第四章 对司法适用《公司法》第183条的建议
  • 第一节 运用《公司法》第183条解决股东压迫问题
  • 第二节 逐步推行法院股权评估制度
  • 第三节 审判中将“经营状况”置于法律后果中考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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