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也日益增加。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的《物权法》第六章正式规定了建筑物区分听有权,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正式确认了近现代民法上的这一重要制度。本文从现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关于业主自治的有关规定出发,借鉴众多法学家的见解,结合实际探讨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性质和效力,业主大会是业主实现其成员权的主要形式,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实现团体利益的重要的制度保证。业主大会的决议均是关于业主共同事务的决定,从其表决的内容和程序来看,是业主共同意思的表示,对业主具有拘束力。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对存在瑕疵的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进行梳理,分别论述了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决议,自始无效。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违反管理规约的决议分为两种情形,违反管理规约对于物业管理根本目的实现的,应被认定为当然无效,另一类决议内容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决议对受到侵害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部分提出了瑕疵业主大会决议救济制度的设想,在完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撤销之诉的同时建立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不存在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