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研究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研究

论文摘要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就可以了,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结论的程度即可。在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的“盖然性权衡或占优”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盖然性”程度上有些差异,英美法系对“盖然性”程度要求略低,而大陆法系国家对“盖然性”程度要求较高。从历史发展来看,原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长期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相吻合。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深入研究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法律真实”和“自由心证”等理论的引入,我国逐渐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从我国理论与实践的现状来看,存在缺少较高地位与效力的法律依据、理论与实践脱节、法官运用证明标准尚处于非理性和低层次状态等缺陷。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解决:在立法上确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运用时应注意“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结合其例外规定共同加以适用,把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量化程度,建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相关程序保障制度,即为法官自由裁量设立控制规则、完善证据认证规则、规范审判纠错机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1.2.1 国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 1.2.2 我国实践与研究概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一般原理及历史沿革
  • 2.1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一般原理
  • 2.1.1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
  • 2.1.2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2.1.3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内涵
  • 2.2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
  • 2.2.1 国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考察
  • 2.2.2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
  • 2.3 我国确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意义
  • 2.3.1 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 2.3.2 贯彻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
  • 第3章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诉讼理论基础
  • 3.1 传统理论中的“客观真实”
  • 3.2 当今理论中的“法律真实”
  • 3.3 自由心证理论的引入
  • 3.3.1 自由心证的一般理论
  • 3.3.2 自由心证在我国的运用
  • 第4章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现状与完善思考
  • 4.1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现状
  • 4.1.1 缺乏较高地位与效力的法律依据
  • 4.1.2 学界研讨观点
  • 4.1.3 法官运用证明标准尚处于非理性和低层次状态
  • 4.2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完善思考
  • 4.2.1 立法上赋予其法律效力
  • 4.2.2 注重一般证明标准与例外适用相结合
  • 4.2.3 把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具体运用
  • 4.2.4 建立相应程序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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