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就可以了,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结论的程度即可。在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的“盖然性权衡或占优”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盖然性”程度上有些差异,英美法系对“盖然性”程度要求略低,而大陆法系国家对“盖然性”程度要求较高。从历史发展来看,原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长期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相吻合。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深入研究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法律真实”和“自由心证”等理论的引入,我国逐渐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从我国理论与实践的现状来看,存在缺少较高地位与效力的法律依据、理论与实践脱节、法官运用证明标准尚处于非理性和低层次状态等缺陷。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解决:在立法上确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运用时应注意“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结合其例外规定共同加以适用,把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量化程度,建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相关程序保障制度,即为法官自由裁量设立控制规则、完善证据认证规则、规范审判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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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2 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1.2.1 国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1.2.2 我国实践与研究概述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第2章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一般原理及历史沿革2.1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一般原理2.1.1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2.1.2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2.1.3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内涵2.2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2.2.1 国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考察2.2.2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2.3 我国确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意义2.3.1 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2.3.2 贯彻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第3章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诉讼理论基础3.1 传统理论中的“客观真实”3.2 当今理论中的“法律真实”3.3 自由心证理论的引入3.3.1 自由心证的一般理论3.3.2 自由心证在我国的运用第4章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现状与完善思考4.1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现状4.1.1 缺乏较高地位与效力的法律依据4.1.2 学界研讨观点4.1.3 法官运用证明标准尚处于非理性和低层次状态4.2 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完善思考4.2.1 立法上赋予其法律效力4.2.2 注重一般证明标准与例外适用相结合4.2.3 把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具体运用4.2.4 建立相应程序保障制度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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