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是对司法正义的研究,主要通过对正义和司法正义理论的研究,探讨了正义和司法正义在实践中是否可能实现、标准是什么及如何实现等问题。通过对已有的正义理论的研究,我发现在正义研究领域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正义的认识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每个研究者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特定环境来提出自己的正义定义和正义理论,但却没有形成关于正义问题的共识。为此,我从对典型正义理论的研究出发,结合词源学和词义学的方法,试图彻底厘清正义的含义。我在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分析已有的正义理论,并运用语言分析等方法,对解决正义问题的元方法论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我尝试建构了自己的正义理论。我认为,正义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建立的价值分配、价值比较和取舍的合理规则,其具体内容受社会环境所制约,主要由一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正义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正义的检验标准包括有利于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人性的伸展和符合理性的普遍化原则等。在正义一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我对司法正义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司法活动性质的分析,我探讨了司法和司法正义的含义。根据正义的标准,结合目前的历史状况,我探讨了司法正义的标准和司法元价值诉求。我认为司法正义有其客观的含义和内容,有明确的标准,有确定的元价值诉求。因此,司法正义的理想状况是可以认识的。其内容包括司法独立;法律和司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本身是正义的;司法正义追求的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实际追求;司法程序科学合理;法官具有很高的素质等。根据司法正义的理想状况,结合我国司法正义方面的实际情况,我探讨了我国司法正义实现的具体途径。我认为我国目前要实现司法正义,必须保证司法独立,排除对司法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种因素的干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避免适用显失公正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忠实于法律的本来含义;加强对法官的选任、培训和监督,确保司法人员廉洁高效。本文的结构分为三编,上编是司法正义的基础理论,对正义的一般理论进行了研究;中编是司法正义的理念论,对司法正义的理想状况进行了探讨;下编是司法正义的实现论,对司法正义实现的具体途径进行了研究。上编的主要内容是: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目标,但究竟什么是正义,却众说纷纭。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正义虽然有其普遍特征,但其内容却随着历史在不断发展变化;另一方面,人们常常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正义一词。为了规范对正义理论的研究,我没有首先提出自己的正义定义,而是首先厘清了正义的含义。我从词源学和词义学的考察出发,并通过对典型正义理论的研究,探讨了正义一词的实际用法,从中抽象出正义的要素、条件、标准等。以此为依据,我建立了自己的新的正义观。其内容包括正义的定义、条件、标准、内容、适用对象、实现手段和分类等。该正义观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作为指导思想建立的,也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中编是司法正义的理念论,分为两章。前一章探讨了司法正义的一般理论,包括司法的含义,司法正义的意义、实质、标准、元价值诉求和实现途径。其中,司法正义的实质是符合正义标准的法律通过科学的程序适用到具体案件,从而得到公正结果的活动。它在宏观体制上表现为法治的实现。司法正义的标准包括:案件事实清楚、客观;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说理透彻;裁判结果公正和裁判及时等。司法正义元价值的诉求是司法正义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常常被人们忽视的问题。司法正义元价值的追求是司法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我们现阶段司法正义所追求的元价值主要有平等、自由、安全和尊严等。后一章探讨了我国的司法正义。包括司法正义的理想状况,和对照理想状况探讨了我国司法正义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并对存在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中,我国司法正义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在司法体制上,表现为司法的独立性不强,司法体制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司法权威性不高;没有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上,司法行为合法性有待提高,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不够广泛;从司法人员的素质来看,司法人员素质仍然不高,司法腐败现象严重。下编是司法正义的实现论。根据正义和司法正义的一般理论,结合我国司法正义的现状,具体探讨了司法正义实现的途径。该编包括四章,即第五章至第八章,内容分别为:第五章是司法独立,包括司法独立的含义、意义、司法独立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目前司法独立制度的现状、不足和改进。司法的根本特性在于第三方的居中裁判。因此,司法独立是司法正义的前提和基本要求,也是被世界各国最早确立的司法原则。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探讨司法正义才有意义。司法独立的原则最早在英国确立,该原则从提出到最终确立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法官在其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该原则已成为各国共同遵循的最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尤其需要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加强人大的监督和加强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第六章是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审查的含义及其起源、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简要介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以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含义作了一个简明的阐述,就是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地遵守。司法正义的实现,也需要以良法为前提。如果按纳粹德国的法律严格执行,则司法正义根本不可能实现。为此,各国在制定良法方面,不仅加强了立法环节的改善,而且在司法环节加强了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另外,违宪审查制度还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制度。通过对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介绍和违宪审查制度一般内容的探讨,提出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模式和主要程序等方面的建议。第七章是司法解释,包括司法解释的含义、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规则及限制。司法正义的实现,除了司法独立,还要求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坚持法律含义的客观性和确定性,这不仅是司法正义的要求,也是法律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时,要忠实于法律的原文和立法目的。在法律存在模糊、冲突或空白时,要在司法正义元价值的指引下按照系统的方法,结合时代精神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完善。第八章是法官,包括法官的重要作用、法官的选任和培训、法官的保障制度、法官的行为准则、对法官的监督惩处,以及我国法官制度的不足和改革建议。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其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正义是否能得到实现。为提高法官的素质,必须严格选拔和培训法官,并建立法官保障制度,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惩处。根据上述研究,我认为司法正义有其客观的含义和内容,而且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