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票据最初是商人为克服长途携带大笔现金的不便而创设的准货币,随着近现代商业的进一步发展,票据又进一步发挥着支付工具、信用工具等作用。如何既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又保证票据的安全性成为了各国票据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失票救济制度作为票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票据顺利流通及票据权利人合法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票据制度得以存在的重要保证,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对失票救济制度加以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方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票据诉讼的方式。我国在制定《票据法》之时,基于广采西方成熟经验的考虑,既保留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的救济方法又规定了票据诉讼的方法,形成了独特的集两种制度于一身的失票救济体系。除《票据法》之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分别在一定范围内对失票救济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失票救济体系。这一系列制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我国票据流通的顺畅。现在距《票据法》颁布已超过十年时间,通过长期法律实践,我们也发现当前的失票救济制度还比较粗糙,有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因此有必要在分析研究先进国家和地区有关制度的基础上,联系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失票救济制度进行重新的构建。笔者主要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在对比我国失票救济制度与欧美国家、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成四部分:本文第一章通过对票据丧失的概念、构成要件的分析对传统的二要件学说进行了补充,对票据丧失进行了概念上的重构,划定了研究的范围,并从理论上对票据丧失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为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打下了基础。本文第二章对各国的失票救济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将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与之进行了对比,以便找出两者间的差异。本文第三章通过对挂失止付的概念、法理、适用范围、挂失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分析揭示了我国挂失止付程序存在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概念混淆、金融机构间缺乏信息共享等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第四章主要就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诉讼方法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了票据诉讼当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在扩大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并借鉴台湾地区票据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废除票据诉讼方法,使公示催告成为我国失票救济的唯一途径以达到防止法律冲突,提高救济效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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