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社会对人身损害的重要救济方法,对保护人权、遏制侵权、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进入人身权益、精神生活被高度关注的21世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审判实践中迅速发展,在维护人身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人们维权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时间较短,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使这一制度的适用和人们的需求仍存在较大距离。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是正确运用这一救济手段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立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主要包括:精神损害的概念及性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功能。本文首先从精神损害的概念界定入手,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某种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导致其精神利益损害,依法要求侵害人通过给付金钱的责任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为国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回顾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论述了两大法系中有关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部分规定,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6个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列举和分析,论证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研究。首先,论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历程。其次,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现状。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胎儿、死者、法人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包括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在侵权领域,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作了损害程度上的限制,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并为其他方式所不可弥补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建议。本部分指出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构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增加对间接受害人、胎儿精神损害的保护;明确对贞操权、生活安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规范对精神损害程度的司法认定;建立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