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试从以下六个部分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分析和探索:第一部分为行政行为撤销的基本理论,主要从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入手,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与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撤回、行政行为的补正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为国外行政行为的撤销之相关理论,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行为撤销理论和制度,并分析了国外的撤销理论和制度对我国构建行政行为撤销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分别对权力机关、上级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和审判机关的撤销权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对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见解。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虽然根据启动力量的不同,行政行为的撤销可以划分为职权撤销和争讼撤销两种方式,但是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完全可以构建统一的并同时适用于职权撤销和争讼撤销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内容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第五部分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即行政行为的撤销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问题;二是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限制,在此笔者从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理由和理论依据入手,重点对行政行为撤销限制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论述,这些规则包括范围的限制、行为类型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第六部分笔者对我国构建行政行为撤销制度提出了几点设想:一是明确行政行为撤销的主体;二是统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三是明确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和确认行政行为撤销的除斥期间;四是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公益维护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