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济效益与经济安全的互动与衡平贯穿金融法律制度始终。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立法者与执法者可能对二者作出不同的侧重;有时这种权衡还伴随着对竞争自由与实质公平的协调。举措不当或偏执一方必将会带来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社会经济的动荡,甚至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失调。金融危机便是二者失调恶果的现实注脚。2007年始,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大批金融机构倒闭,大量民众失业甚至濒临破产,全球经济萧条。后危机时代,导致和加剧金融危机的因素尚未消除,全球金融市场上各种矛盾互相交错,各方利益进行重组,经济则出现缓慢复苏。国外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危机的爆发和恶化,因而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成为后危机时代全球各国金融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和特殊性,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含义进行分析,提出对其界定应当在消费行为目的限制、主体限制、外延限制上对传统消费者含义加以突破和拓展,进而阐明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特殊性。第二部分对国外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加以评析,提出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依照干预程度由低至高包括金融素质教育、反欺诈、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要求、非约束性标准、强制性要求、实施机制等,随后对各国金融危机前既有相关制度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梳理、总结了后危机时代国外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改革。后危机时代,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完善主要体现为消费者保护理念的确立与职责的集中、改革通过立法予以确立推行、注重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协调、重视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救济等特点。第三部分对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制度供给采取“以国家主义为中心、以行政控制为主导的强制性供给模式”,相应地,更为偏重对金融机构效益的追求和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而对消费者保护较为不足,存在理念缺失、立法不足、职责不明确、权利内容不充分、救济机制不畅等缺陷。第四部分对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应从监管理念确立、监管职责明确、专项立法确权、救济机制完善等方面对我国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