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清算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算组,清算人,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邢亮[1](2011)在《公司清算人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现行解散清算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许多公司在解散后往往不积极组织清算,造成公司债权人和部分股东的利益被侵害,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的交易安全。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和2008年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的产生和职权等法律问题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但内容仍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着重于通过探讨清算人的涵义和法律性质,来阐释其就任与解任的条件以及其工作方式,以期对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5期)
姜首聿[2](2010)在《公司清算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优胜劣汰已经不可避免。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更要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机制。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时也要完全遵守退出机制。此退出机制即为公司的清算。在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的最后阶段,清算肩负着维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避免因退出机制不完善而引起的各方利益纠纷,保证社会经济秩序流畅稳定的重任。在《公司法》中,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资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在清算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根据清算是否受到破产规则约束,清算一般可分为破产清算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又叫非破产清算)。本文旨在探究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法律问题。公司清算人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人制度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上都还相对薄弱,不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公司清算人为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立法、司法、学理的角度对公司清算人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公司清算制度立法的研究,详细评述了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中有关解散原因立法、清算人制度及清算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地区)清算人制度立法的论述、比较与分析,通过对清算人的研究,进而对完善我国清算人制度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可以概括为。清算人主体界定的完善。清算人的相关义务的完善、统一清算机构的名称、应当建立职业清算人机制、完善清算人的选任与解除、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的完善、公司清算人的职务和权限完善、清算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清算人义务的法律责任完善。虽然本文论及了清算人制度中的核心与基本点,但并不能说已全面阐述了清算人制度,仍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期望通过对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初步研究,能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0-03-01)
王军武[3](2009)在《公司清算人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算人是以执行清算事务为目的依法选任的个人或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会。其在公司解散后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这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清算人的选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足,应完善我国清算人制度。(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史若静[4](2009)在《公司清算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和人们的生活、就业息息相关。一个公司的兴衰往往维系着许多人的利益,而一个公司的倒闭同时也带来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在公司退出市场的清算制度中,公司清算人制度处于核心位置,清算人既要执行清算事务,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又要平衡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被清算公司平稳走向消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论是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上还是在理论研究上,公司清算人制度都相对薄弱,不仅与国外立法相差甚远,一些基本概念还混淆使用,如公司清算人的概念、法律地位、清算人与清算组的关系等等。这不仅增加了市场风险,不利于相关权益人的保护,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清算活动安全有序、公平有效地进行,有效地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之权益,使公司可以顺利退出市场竞争,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流畅运行,本文以公司清算人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规定,寻求其立法制度背后的共性及其合理规定,从立法、司法以及学理的角度发掘其中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清算人法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对我国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公司清算人的一般理论问题,即公司清算人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第二章论述了公司清算人的资格与选任,主要包括清算人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如何产生清算人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解任清算人。第叁章论述了公司清算人的权利义务,研究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第四章论述了公司清算人的职责,着重分析清算人如何执行构成其全部工作的清算事务。第五章则是针对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主要探讨公司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09-03-15)
豆景俊[5](2007)在《清算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清算人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对清算人法律地位、任职资格、对外代表权以及清算人与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关系进行探讨。一、清算人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理财版)》期刊2007年08期)
韩长印,楼孝海[6](2005)在《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我国公司法在非破产清算中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那样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因此导致公司解散后缺乏明确的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并由此引发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多种不正常现象,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虽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尝试,但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公司法上建立法定清算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治本之策,围绕这一问题,有必要对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的必要性、法定清算人的确定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5年08期)
张颖杰[7](2004)在《论中国破产清算人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基础和核心,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承上启下"之功能。中国现行破产清算人制度体现着强烈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清、责任不明、组建成本高昂、运行机制非专业化等问题。文章旨在重构科学合理的破产清算人制度,在明析破产清算人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前提下,着重指出应建立破产清算人资格准入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并积极培育职业清算人市场,最终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破产清算人选任机制。从而通过制度引导人,真正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双赢"。(本文来源于《襄樊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蒙连图[8](2002)在《中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非破产清算指处理因破产、合并或分立原因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了结其内外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的程序。清算人则指在公司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负责公司清算事务的人。公司非破产清算属于自行清算,由公司依法自行组织进行。一个完善的清算人制度对公司清算的公平、高效运行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外商投(本文来源于《社科与经济信息》期刊2002年06期)
韩长印[9](2000)在《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清算人(我国称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在我国目前有诸多因素妨碍破产案件公正、迅捷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破产清算人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围绕有关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清算人的任职条件、破产清算人的一般职责和义务以及建立我国的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等若干基本问题,结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立法的实际作一些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0年03期)
徐杨[10](1996)在《浅谈健全破产清算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1996年09期)
清算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优胜劣汰已经不可避免。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更要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机制。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时也要完全遵守退出机制。此退出机制即为公司的清算。在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的最后阶段,清算肩负着维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避免因退出机制不完善而引起的各方利益纠纷,保证社会经济秩序流畅稳定的重任。在《公司法》中,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资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在清算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根据清算是否受到破产规则约束,清算一般可分为破产清算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又叫非破产清算)。本文旨在探究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法律问题。公司清算人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人制度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上都还相对薄弱,不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公司清算人为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立法、司法、学理的角度对公司清算人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公司清算制度立法的研究,详细评述了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中有关解散原因立法、清算人制度及清算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地区)清算人制度立法的论述、比较与分析,通过对清算人的研究,进而对完善我国清算人制度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可以概括为。清算人主体界定的完善。清算人的相关义务的完善、统一清算机构的名称、应当建立职业清算人机制、完善清算人的选任与解除、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的完善、公司清算人的职务和权限完善、清算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清算人义务的法律责任完善。虽然本文论及了清算人制度中的核心与基本点,但并不能说已全面阐述了清算人制度,仍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期望通过对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初步研究,能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算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邢亮.公司清算人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
[2].姜首聿.公司清算人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0
[3].王军武.公司清算人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4].史若静.公司清算人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09
[5].豆景俊.清算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
[6].韩长印,楼孝海.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J].法学.2005
[7].张颖杰.论中国破产清算人制度之重构[J].襄樊学院学报.2004
[8].蒙连图.中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社科与经济信息.2002
[9].韩长印.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10].徐杨.浅谈健全破产清算人制度[J].法律适用.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