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体育场地、设施的逐渐完善,以及健康意识的提高,使个性化的运动方式也得到迅速发展。以参加户外探险运动为例,人数不断增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北京就有不少于5万人爱好这项运动。但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风险,自2000年以来,在我国每年探险死亡人数为10到20多人,2006年死亡人数为23人,几乎都发生在自助探险运动中。面对新兴的休闲体育运动侵权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如何在休闲体育侵权中找到一种合适的途径将损害责任合理分配,即能减少受害方的负担,又能促进休闲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免责事由起到了关键的平衡作用,同时从实践角度来看,研究休闲体育运动的免责事由有利于完善对受害人、加害人双方的公平保护,有助于休闲体育运动的发展,促进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基于此,本文首先对休闲体育侵权进行界定,继而通过结合休闲体育侵权的案例来分析、比较作为免责事由的自甘冒险和受害人同意构成及效力,在此基础上阐释我国侵权法应该选择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应用在休闲体育侵权领域中。第一章,通过对休闲体育运动侵权的界定,指出休闲体育运动侵权的特殊性,进而分析如何认定休闲体育运动的侵权。第二章,界定自甘冒险的概念,通过自甘冒险的构成和效力来分析作为免责事由其在休闲体育侵权中的适用,得出在比较过失制度下,自甘冒险不宜作为单独的免责事由存在。第三章,通过介绍受害人同意的概念,类型构成和效力,比较分析其与自甘冒险的异同,分析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在休闲体育侵权中的适合。第四章,结合本文的一些观点,提出在我国侵权法中,选择受害人同意在休闲体育侵权中作为免责事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