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社会的基础构成,家庭内部特别是夫妻之间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自古以来,夫妻之间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一些新型婚内侵权现象和问题,严重地威胁到夫妻关系的平等和谐,进而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早期由于受到夫妻关系一体化的影响及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在当今的错位,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思想深入人心,加之司法界秉承“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因此婚内侵权问题一直被排除在法律范畴之外。如今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夫妻之间的侵权及其责任赔偿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夫妻这一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法律更多的是倾向于对当事人运用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规制,而忽视了民事责任的适用,这并不利于受侵害一方的利益保护。而我国大多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是为共同共有形式,导致夫妻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调整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对不导致离婚的婚内侵权行为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所以,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使之与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相结合,对于更好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关系和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本文根据婚内侵权责任自身的特点,通过借鉴和吸收域外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法律实务成果,考察我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婚内侵权规定内容的现状和不足,试图就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现存的婚内侵权问题进行初略探讨。本文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首先就婚内侵权行为这一概念进行阐述,具体就我国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三种主要婚内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就具体侵权行为以及针对不同侵权方式救济途径的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我国有关婚内侵权类型的认定及其救济。第二章探讨我国构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婚内侵权行为自身特征的描述,进而说明亟须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婚内侵权问题的解决。第三章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故意着手,就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最后一章在前文的论述基础上,提出有关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在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下,探析婚内损害赔偿的实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