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利益因法律监督、管理不完善而不断被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成员利益也经常被无视或侵害。虽然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我管理和监督,但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实际经营、管理权往往被少数管理人员控制,农民个人的成员权很难有效行使。面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断被侵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代表诉讼却存在立法、实践等各方面的阻却因素,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关不主动维护便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所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的立法和完善已迫在眉睫。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等内容进行综述,找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行使的诸多制度性阻却因素。第二章,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并对域外社团经济组织成员诉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三章,主要是对构建农村集体成员诉权的法理依据进行论述,从实体法理和程序法理两个层面论证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对股东代表诉讼理论的可借鉴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第四章,主要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的制度构造,主要试图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立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资格、成员资格可诉性,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制度的构造清除理论上存在的的障碍,并借鉴《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对农村集体成员诉权制度尤其是成员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构造;以期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权的行使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