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证券买卖为企业筹集资金提供了机会,同时也给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公司投资的机会。“它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社会资本资源的配置,促进资本的流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证券市场风云变幻,竞争异常激烈,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不仅有赖于证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监管,同时依赖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作为证券市场上侵权行为的一种,虚假陈述受到广泛关注。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态度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纠纷一旦产生,通常涉及面广泛,影响深刻,而且专业性很强,处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因此,为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建立及时、有效的虚假陈述纠纷解决方式尤为必要。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有着特定社会历史因素,相关监管体制不健全,证券类纠纷解决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方面还不协调,司法体系运作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虚假陈述纠纷有着自身的特点,目前该类纠纷的解决往往采用诉讼的方式,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没有给当事人提供选择的机会。在诉讼体制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各种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由纠纷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并控制的,替代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方式方法的总称。”是一个动态的纠纷解决方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需求,是调适各种价值冲突的衡平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给虚假陈述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法理分析与价值研究,本文认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解决我国当前虚假陈述纠纷解决方式的困境,完善证券市场,促进社会的和谐。就具体制度而言,可以建立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的虚假陈述纠纷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