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界一直以来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该制度是公民精神权益维护的利器,对公民精神权益的保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什么样的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鉴于此问题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性,本文将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以及如何进行赔偿展开研究。本文除第一章导论部分和第七章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五章:第二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该章首先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展开论述,对理论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内涵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笔者赞同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观点的理由,接下来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做了叙述。第三章,精神损害概念的反思。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对损害展开论述,对损害的内涵作出界定,认为损害是法律主体因其权利或法益受侵害而导致的不利益。进而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反射损害与第三人损害,对损害做了分类研究。最后,笔者得出: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利益致使他人精神利益之减损这一结论。第四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范围的理论支撑。本章主要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寻求理论上的界定依据,笔者首先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范围的方式进行评述,即列举主义方式、概括主义方式以及限制扩充主义这三种方式,并就确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范围的方式提出建议。其次,笔者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损害范围的确定标准,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第五章,我国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范围。这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基于上文的理论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结合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成果,笔者指出了在我国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侵害人格权造成的损害、侵害身份权造成的损害、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造成的损害、违反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契约造成的损害、侵害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造成的损害、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第六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通过前几章的论述,我们已经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范围有了清晰的认识,对该损害如何进行赔偿便成为本章的研究重点。笔者从赔偿金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标准入手,提出了限幅原则,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套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