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是精神损害的赔偿主体往往只限于侵权事故的直接受害人,针对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只有个别条文予以涉及,赔偿的范围十分狭窄,理论界也颇有争议。然而,纵观其他国家,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大多予以承认,并且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发展出了相对成熟的制度。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这种类型的赔偿请求,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法院大多不予支持。如果法律对于这类精神损害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一方面对于遭受精神损害的第三人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现代民法完善和拓展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剖析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着手,对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学说与判例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比较,具体分析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最后提出了一定的立法建议,期望能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首先,笔者明确了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概念,然后通过对其法律性质的分析,指出其本质上应当属于直接损害,并且对于其法律特征进行逐一分析,最后探讨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都是由最初的完全否认逐步转向承认,并且在这一领域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理论和制度。笔者在这部分详细介绍和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设计和实践探索,并且对于两大法系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是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评析。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的相关规定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异同,进而指出了我国关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然后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存在过错,侵权行为应当包括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大方面。最后对于构建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