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券跨境交易必然采取证券间接持有体制,这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直接中介人的账户表彰证券上的权益,也即此种权益(以下简称“证券权益”)脱离投资者对证券的实际占有而存在。这使投资者证券资产的安全完全系于作为证券托管人的直接中介人。如果中介人破产,投资者对其所有的证券权益必然面临中介人的债权人的不利诉求。因此,如何应对此“中介人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证券权益,成为跨境证券交易中的突出问题。我国证券间接持有制的立法目前还处于空缺阶段,无法有效调整实践中各方主体的基本关系。为此,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跨境间接持有制中的新型法律关系,进而在第二章中结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已开放签署的《关于中介持有证券的实体法公约》对我国可以采纳的基本规则加以列举并详尽探讨。该章后半部分进一步针对托管人风险提出了进行特别规制的国内法方案,由此构建了以证券权益为中心的较为全面的规范体系。最后一章旨在夯实制度的根基——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在对比分析各国定性进路后,本章指出:定位我国间接持有制下的证券权益应首先立足于当前“无纸化证券”性质的界定,即对“证券权利”的确认,而证券权益本身实际上并不需要界定,因为投资者证券权益的保护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对投资者和托管人的调整来实现。总之,我国必须根据自身实践的特质以创设出针对证券跨境持有体制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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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介机构所持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介评[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