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通信发达的今天,手机短信已经初显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它无疑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如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在端午节将至的时候精心编排了企业形象宣传的短信——“古龙八宝饭,端午粽飘香,卫生又营养,美味罐中藏!——古龙罐头祝您吉祥如意,幸福安康!”,并且经过筛选有针对性的仅在厦门地区投放,将企业形象再次提升宣传,有效的促进了产品的在节日期间的销售。但是各种侵害手机用户隐私权、损害手机消费者权益和虚假短信广告的现象也一并浮现,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认识、规范短信广告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规定,或者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涵盖手机短信广告。鉴于手机短信广告这样的现状,笔者经过认真研究撰写此文,认为应当将手机短信广告严格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形式,并采用不同的法律措施来规制,且要明确运营商的责任,加强对短信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通过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来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使运营商、短信广告发布者和手机用户之间达到“多赢”的局面。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是文中的四个部分,首先对短信广告的范围界定,以区别于一般的通讯短信和传统的广告形式;其次是提出短信广告所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侵犯用户的安宁权,二是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三是虚假短信广告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三是对短信广告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就短信广告的本质而言与传统广告是一样的,它又属于网络信息的范畴,所以同样适用目前规制广告和网络信息的法律法规,但同时由于短信广告的自身特点,当前的法律又难以完全涵盖短信广告这一特殊的广告形式;最后提出规制短信广告的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的方法,借鉴国内外的实际做法、各专家的意见,同时表达自己的看法,主要的方法分为一般的审查许可、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的司法救济。本文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一)综合分析法。笔者将手机短信问题放在一个宏观的环境下,运用法学、新闻学、经济学和其他的社会知识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分析;(二)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的规制短信广告相比较,提出我国应该怎样规制手机短信广告;(三)目的分析法。规制手机短信广告的目的就是使得消费者、运营商、内容提供商之间能达到“多赢”的局面,以此短信广告蓬勃发展,本文就围绕此目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