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力的空前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待旅游,人们越来越热衷,这是由旅游业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但是,各种旅游争议也相伴而生。在各种旅游争议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面最广、情况最复杂的或许要数旅游者和各旅行社之间的消费争议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旅游者力量的相对弱小。旅游者是个人,而旅行社则是法人组织。此外,旅游者个人也常常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也启示我们,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与旅行社因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使他们构成了一个矛盾统一体。在这个体系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是核心内容。为什么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首要问题。我国的旅游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随着旅游资源的不断挖掘、旅游服务设施的不断完善、人民收人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发展势头迅猛,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国内旅游、人境旅游、出境旅游三足鼎立,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支柱。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经济结构调整、拉动内需、增加创汇、安置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可是与旅游行业的高速发展相比较,我国对旅游业的立法却严重滞后,目前只有部分零散的法规,不具有综合性,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需求,无法指导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因此,为完善与加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应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建立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对现有的旅行社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规范旅游合同。我们相信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宪法》精神的贯彻,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必将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者的矛盾,必将最终得到合理的解决,全面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