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地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或行政主体依法设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在保障行政决定的履行、促进行政目的的达成上具有重要的价值。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历来就有借助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体制和承认行政机关自力救济的行政执行体制之分。我国通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虽然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借鉴和吸取了各国经验中的有益成分,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但事实上,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先天性缺陷却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来,值得认真加以检讨,近两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几种不同的改革思路。根据对学界提出的各种改革方案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影响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因素以及对国外经验的分析,本文提出建立行政主导型的强制执行体制,并阐述了建立这一体制的具体构想,以期使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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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强制执行论文; 法院介入执行体制论文; 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体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