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均适用犯罪中止的一般规定。在认定标准上,必须同时具备“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要件。对于单独犯罪而言,这一认定标准是合理的,但对于共同犯罪而言,“有效性”这一刚性标准则过分强调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而忽略了部分共犯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所做出的真挚的努力及其积极意义;在处罚方式上,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实行必减免制,这种处罚标准本身是合理的,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陷,对于部分已符合“时间性”、“自动性”,但不具备“有效性”的共犯中止行为,只能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这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不符,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犯罪中止及共同犯罪的研究都较为广泛,也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研究则为数不多,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至今仍存在不少的争议.因此,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研究的理论意义上看,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不断深化完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理论,以期早日形成对该问题的较为成熟和统一的学说;从研究的实践价值上看,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进行更为理性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完善,使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基于此,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述、认定标准及其评价、分类解析、立法完善等问题,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立法规定和相关理论,全面地考察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对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四部分。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通过阐述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的概念,总结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这一交叉概念。并进而结合目前世界各国针对此问题主要的两种立法形式:以我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日本为代表的“一刀切”式立法(即将共犯中止条件等同于单独犯罪中止的条件)和以德国、俄罗斯和我国澳门地区为代表的“区别”式立法(即对共犯中止单独立法,使其区别于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来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并提出我国立法应借鉴德国等国的单独式立法,肯定行为人为制止犯罪发生所做出的真挚努力,将行为人中止犯罪的主观努力与生效的客观标准结合起来考虑行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第二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及其评价。在该部分的开头,笔者先点明了本部分重点研究的内容——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先放弃犯罪意图,但未能成功说服其他共犯人共同中止犯罪,并且其所采取的积极中止措施也未能成功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一特殊的共犯中止情形,对目前学术界的几种主要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又分为主犯例外说、割断因果关系说、行为解体说、先前行为说、原因力标准说、脱离共犯关系说)的内容及其理论依据进行阐述,并对以上各种学说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阐明了笔者自己所赞同的观点:脱离共犯关系说。进而对“脱离共犯关系”的概念和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论证,介绍了中外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和分歧。对于“脱离共犯关系”的定义,笔者赞同日本学者大谷实的观点;而判断脱离共犯关系的标准则应该如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所说:“解决脱离共犯的问题的基本准则是:中止行为是否将脱离者已经实施的加工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切断。”并进而通过说理论证和举案例的方法阐明了笔者的上述观点。第三部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分类解析。在这一部分,笔者根据刑法理论上共犯的一般分类,在脱离共犯关系理论的框架下,就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共同实行犯的中止认定予以论述.由于不同角色的共犯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对共同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其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在犯罪中起着组织、策划作用的组织犯和犯意的发起者——教唆犯,脱离共犯关系的标准就要比处于从属地位的帮助犯要严格得多。对于共同正犯的脱离,理论界尚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在共同正犯为亲手犯时,每个共犯人都可以单独中止犯罪。笔者对此持不同的意见,并通过说理和举案例的论证方式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均应以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脱离共犯关系为前提,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第四部分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在该部分,笔者结合前三部分的分析论证,提出对我国现行立法从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两方面进行完善。在认定标准方面,建议区分一般的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引进脱离共犯关系说和准中止犯的概念;在责任追究方面,建议把特殊共犯中止情形由现在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变更为法定的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建议在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之后增加如下两款条文:第24条第3款:“对于共同犯罪中主动停止犯罪,并采取积极行为制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第4款:“对于共同犯罪中以中止犯论的共犯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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