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设置以来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认定中亦有不同的做法,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分析研究了该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一罪与数罪问题,并从指导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重点探讨的问题是:在犯罪构成方面,关于客体问题,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关于客观要件问题,在评析客观要件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本罪的客观要件应为不作为;关于主体问题,主要探讨了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范围、以及界定标准,并指出单位不宜作为本罪的主体;关于主观要件问题,认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停止形态方面,在评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停止形态的几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本罪不适用故意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标准,无所谓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对其只能作出成立还是不成立的判断。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形态方面,认为本罪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情形,并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家庭成员间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在一罪与数罪形态的认定方面,在指出本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定的并发性抑或附随性特点的同时,认为本罪存在着一罪与数罪的情形,但对于定罪后又查明财产真实来源的,不论后来查清财产的真实来源为何,都不能撤销原判。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方面,论证了本罪证明责任的承担、数额标准的确定和行为人说明的内容、时间以及自首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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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犯罪构成论文; 犯罪形态论文; 实践认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