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是电信运营商。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即不公正格式条款的规制一直是虽有成效但始终未能清除。在公众视野中,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的地位悬殊,运营商往往会利用他们的优势地位在电信服务合同中制定一些减轻自身责任,加重电信用户义务的条款,这些违反了公平原则的条款就是不公正格式条款。电信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合同法》对其没有明文规定,判断电信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公正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第39、40条的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自身也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但是由于我国电信立法的缺位,加上我国有关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法律的不足,导致对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正格式条款的规制虽有进步但成效不大。全文旨在用实证的方法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一些不公正格式条款,强调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的效力以及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路,以期借助笔者所掌握的合同法知识及有关的民法原理来对这些不公正格式条款发表一孔之见。本文第一章的重点在于分析电信服务合同的基础理论知识;第二章则是在现阶段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现实中的案例的基础上,梳理出电信服务合同中一些典型的不公正格式条款;在第三章笔者将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提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在结语笔者提出行业自律规制才是规制电信服务合同的关键。笔者期望借此文对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正格式条款的规制发挥一己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