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各种智能犯罪和高科技犯罪凸现,如何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手段为办案服务就成为了当前形势迫切需要。在法治化的界域内,具有侵犯性特征的秘密侦查不仅应当体现程序正当性,还要实现秘密侦查措施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平衡。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然而,在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范却与侦查实践需要极不相称,有许多问题都有待于法律规制。目前,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职务犯罪的秘密侦查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表现为在立法层面上滞后,无法可依,而实践层面混乱,受到束缚却承担侵权的风险,给目前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带来极度尴尬。本文拟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分五部分就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侦查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对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构想进行探析。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职务犯罪秘密侦查措施进行介绍,结合实践工作对秘密侦查手段进行分类,指出人们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秘密侦查措施的一些错误认识,辨析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主要从职务犯罪的特点、秘密侦查手段独特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等方面阐述秘密侦查手段对于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秘密侦查制度规定以及所体现的原则,并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秘密侦查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职务犯罪秘密侦查制度现状进行评价分析,主要从制度层面以及侦查实践两方面阐述我国立法滞后,秘密侦查混乱缺乏有效监督的客观原因。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旨在分析比较、借鉴的前提下,对如何实现秘密侦查法治化进行探讨,限定秘密侦查的主体、适用范围、相关证据转化以及对秘密侦查的监管等,对秘密侦查提出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