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变迁过程:1994年《公司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又推出ST、PT制度,1998年《证券法》重复了《公司法》的规定,但对退市制度并未有实质的改变;2001年证监会又出台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实施办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规定,改由《证券法》进行规制。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众多,质量上的确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民众对证券市场相对比较陌生,在投机心理较严重的现实情况下,良好的退市法律制度既能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又能抑制过度的投机心理。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完善的退市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诚信度,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减少市场风险,有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本文从退市制度所关涉的概念入手,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实证的及逻辑分析与价值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退市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想法,尝试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和参考。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关的概念解说。本部分从退市和退市制度的一般涵义出发,分析上市公司退市有关的制度以及特征,探讨建立我国退市制度的意义,为本文后面的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比较法上的考察及借鉴。本部分主要通过论述国外和部分地区如美国、日本、香港等地区的退市制度,并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退市制度的设计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特点。本部分主要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历史,论述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发现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规则。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部分从法律实体标准和法律程序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构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关于退市制度的一些新的设想,如增加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