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置的初衷是重新调整失衡的利益,以实现矫正的实质的公平和正义。所以该制度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补充,即原则上在坚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两大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基石的基础上,在具体个案中根据利益受害者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严格审查被告即公司的相关股东等人是否滥用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在个案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追究责任者比如相关股东的赔偿责任。我国虽然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在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一举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对于该制度的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扼要和高度概念化,没有具体的关于操作层面的规定,比如适用要件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应用比较少,而且相关参与人比如法官、诉讼当事人等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把握都比较混乱和模糊。所以本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理论中的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研究论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本质,同时运用比较解释分析了主要国家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与实践。此外运用实证法学方法论分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一些典型的案例,比如徐工集团诉川交工贸合同纠纷案和英茂商务诉华坪金硕电力合同纠纷案等,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如何更好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具体建议。比如对于立法,提出相关立法条文的协调配合、法律条文的丰富、责任承担主体的扩大、追责方式的界定等完善建议。比如对于司法,提出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具体、明确和全面等完善建议。特别对于公司法人人格适用要件,从五个方面例如要件的组成、主体、行为、结果和主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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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论文; 矫正论文; 公司独立人格论文; 股东有限责任论文; 适用要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