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人们对海量信息查找选择的需求催生了一个朝阳产业——数据库产业,这个产业以电子化、网络化为特征,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帮手。该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法律界、技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欧盟、美国、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都对数据库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欧盟制定了专门的《数据库指令》,美国多次提出有关立法提案,TRIPS规定了有关数据库的条款,WIPO提出了数据库保护的草案等。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伊始就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1987年国家信息中心成立,提出了建设134个数据库的规划,这134个数据库中有很多都是国家“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本篇文章是在数据库产业竞争日趋激励的背景下,采用对比分析和实例分析等方法,借鉴发达国家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沿革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出目前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困境,提出了建立“一个著作权系统下的双轨制保护”立法模式,以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以引言开篇,分为四章,最后是简短的结论。引言部分说明本文研究的背景、缘由、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介绍了数据库概念,对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和保护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以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为线索,阐述了国际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二章以著作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为分析对象,比较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的异同。第三章以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困境为引,提出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在思想认识上、实际操作上和立法上的三个主要困境。第四章针对前面提出的困境,提出了在立法模式上建立一个统一在著作权体系下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并对重点对数据库制作者邻接权进行了立法建议,还对作品授权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中简要的回顾了本文的逻辑思路和提出的立法建议,以图能够对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思路,解决目前存在的种种纠纷,为数据库产业发展提供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