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1988年在我国实施后,关于它的争论就一直在法学界存在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方面打击着贪污腐败,起着惩处硕鼠的“利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尴尬的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腐败“保护伞”。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设置有关。因此,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设置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本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要。主要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要件及与贪污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对比。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设置分析。主要包括,刑罚设置存在缺陷,即罚不当罪――刑罚较轻、刑罚设置笼统――法定刑单一;形成原因;刑罚设置缺陷引发的弊端,即易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影响刑罚适用的权威性和公正力。第三章,巨额财产不明罪刑罚设置完善对策。主要包括完善罪状的表述,应将法条中“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中的“可以”改为“应当”;提高主刑的法定刑,可以以500万为基准,参照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惩罚标准,来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刑法定刑;增设财产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没收财产;细化量刑幅度,进一步增加量刑档次;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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