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

论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

论文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全面启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专利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寻求法律救济的专利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我国有权对专利侵权产品进行处理的机关是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然而,无论是法院还是专利管理部门,在涉及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纠纷实务中,都倾向于销毁专利侵权产品。的确,相关部门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基础上,将遗留侵权产品付之一炬是对专利权最为有利的保护。但是,相关部门责令销毁专利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专利侵权产品采取销毁措施是否为最好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问题,首要之举是对专利侵权产品进行科学地界定。但是目前几乎没有现成的关于专利侵权产品的定义以及界定方法,是学者们疏忽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吗?实则不然,笔者在与专利侵权产品有着不可分割的专利侵权认定中找到了问题的答案——专利侵权产品的界定是认定专利侵权的核心,即对于专利侵权的认定是围绕着专利侵权产品而展开的。然而,两者毕竟有着不同之处。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专利侵权认定的相关内容,对专利侵权产品的界定进行了简单地探讨。之后,笔者回到了本文的逻辑起点——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实务中,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对于所涉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现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作出销毁专利侵权产品裁决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条款,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却没有任何涉及专利侵权产品销毁的明文规定。此外,笔者发现少数裁决文书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来销毁专利侵权产品。然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是部门规章,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为地方法规,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作保守规定的前提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能否大胆逾越现行立法,采取销毁方式处置专利侵权产品?我国专利制度的宗旨在于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的独占权来获得垄断利润,从而激励人们积极投身于发明创造,为全社会谋福祉。专利侵权产品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客体不一样,它具备与专利产品同样的功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无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今社会资源消耗过甚、资源存量非常有限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是否应当考虑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手下留情”?可能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销毁专利侵权产品的措施,只是责令专利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等,尽可能地恢复专利权人遭受侵权前的利益。此外,笔者认为专利侵权人在承担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之后,对遗留的侵权产品具有受限的物权。只要他不将该批产品投入流通用于经营,任何人不能滥用权利侵害其拥有的物上之权利。那么,在销毁措施之外,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来处理专利侵权产品呢?本文大胆借鉴法律经济学原理,为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构建了市场协调机制和调解机制,让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上进行协商合作。同时,为了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笔者建议在修改专利法以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没收、强制处理专利侵权产品的措施,将这批产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论文目录

  • 摘要
  • 引言
  • 一、专利侵权产品的界定
  • (一)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 1、多余指定原则
  • 2、禁止反悔原则
  • (二) 专利侵权产品的技术认定标准
  • 1、全面覆盖原则
  • 2、等同原则
  • (三) 构成专利侵权产品的其他条件
  • 二、实务中对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
  • (一)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对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
  • 1、法院判令销毁专利侵权产品缺乏法律依据
  • 2、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之诉求
  • 3、原告未向法院提出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之诉求
  • 4、法院基于法律依据、价值判断驳回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之诉求
  • (二) 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对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
  • 三、专利侵权产品处理之法律依据及瑕疵
  • (一)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无权销毁专利侵权产品
  • (二) 各地专利保护条例无权销毁专利侵权产品
  • 四、现行专利侵权产品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一) 从专利制度的宗旨看专利侵权产品的销毁
  • (二) 从物权法角度看专利侵权产品的销毁
  • (三) 从法律经济学原理看专利侵权产品的销毁
  • 五、完善专利侵权产品处理的建议
  • (一) 建立处理专利侵权产品的市场协调机制
  • (二) 建立处理专利侵权产品的调解机制
  • (三) 增设没收、强制处理专利侵权产品措施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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