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屡见不鲜,极大地威胁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增加了司法机关查处肇事案件的难度。为此,1997年《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分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两者含义以及相关的认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该解释本身就存在缺陷,使得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司法处理极不统一。因此,展开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意义重大。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给出了定义,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逃逸”行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其中,“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对象范围限于第一次事故中的受伤者;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应为过失。第三部分分析了《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违背了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探讨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并对不作为行为进行了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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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交通肇事罪论文; 逃逸行为论文; 因逃逸致人死亡论文;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