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虽然和解合同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是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其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关于和解合同的研究也一直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通过对和解合同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考察和梳理,以期获得对该制度较为全面的认识。全文除引言(简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和价值)和结语(总结主旨,结束全文)外,正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解合同的概述。该部分论述了和解合同的意义,对和解合同的概念做出界定,指出和解合同是当事人对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争执或者存在争执的可能性,为终止或者防止争执发生,而由当事人约定,相互让步的合同。和解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在概念上有别于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和解。和解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和有偿合同。在此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对罗马法、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和解合同的规定进行立法考察,并比较分析了各国规定的异同之处。第二部分:和解合同的成立要件。该部分从主体、标的、内容三个方面分析了和解合同的构成要件。指出和解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和解能力,并且要求其具有终止或者防止争执的主观目的;和解合同的标的是有争执或者不明确的法律关系,已经被法院判决确定的事项仍然可以成立和解合同;和解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互相让步。第三部分:和解合同的生效与无效。该部分分别论述了债的关系和物权以及其他权利关系的和解合同的效力,并详细论述了和解合同的债权效力、确定效力、积极与消极效力、认定与创设效力、溯及效力、相对效力。第四部分:和解合同的变更、解除与撤销。该部分指出和解合同可以被变更、解除或撤销,并着重论述和解合同在该三个方面与一般合同的不同。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和解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分析我国和解合同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以有名合同的形式规定和解合同,并且从和解合同的定义、和解能力和权利的可处分性、代理人实施和解、不得和解的事项、和解合同的效力、允许撤销和解合同的例外情形、和解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显失公平、违约金条款、计算错误、和解合同的不可分性共11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和解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