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的切入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核心问题。对此,我国学者在其相关著作中虽多有提及,但少有专门的阐述。同时,由于违约损害的事实纷繁复杂,而且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都不甚详细,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尚欠缺统一、明确的认识。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从比较法角度,结合海商法方面的案例,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做一比较系统、细化的阐述,并对我国海商法中涉及到的一些违约损害赔偿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藉此能为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尽些许绵薄之力。除引论和结束语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违约损害赔偿概述。违约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的责任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保护和激励。这两个目标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而实现该目标必须坚持完全赔偿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第二部分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笔者对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损害的分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且论述了我国对此的规定。笔者着重论述了信赖利益在不同法系以及在我国的内容,阐述了我国信赖利益规定的不足以及可以改进之处。第三部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原则。在分析了赔偿内容的基础上,笔者从比较法角度阐述了各国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各规则,包括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介绍了各规则的内涵、理论发展以及相关案例,并指出我国合同法可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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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论文; 信赖利益论文; 完全赔偿论文; 可预见规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