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历史建筑有别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定义比文物建筑宽泛,它既可以是明清时期的古建筑,也可以是解放后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建筑;文物建筑则较为严谨,具有一定的法定意义,一般是指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
一、淳安县农村历史建筑的分布状况
淳安历史悠久,文化繁荣,先民们创造了灿烂的地域文明,给后人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自1982年开始,我县开展过四次大规模的文物普查(1982、1985、2001、2007年)。根据最后一次普查数据统计,全县共有各类文物3000多处,单就保存下来的明清和民国时期的历史建筑,就达2200多座,占杭州地区13个县、市(区)的三分之一,而其中单是祠堂类历史建筑就有400多座,这些历史建筑90%以上,散落分布在偏僻的乡村,而且分布极不平衡,全县23个乡镇中,祠堂类历史建筑保存多的如汾口镇现有92座之多,姜家镇现有66座,浪川乡现有57座,单是这三个乡镇的祠堂数量就占全县祠堂二分之一。保存少的乡镇只有一到两处,像石林镇、安阳乡、富文乡和大墅镇等。
历史建筑,尤其是祠堂类历史建筑,它们是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县域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分布在淳安乡村的古祠堂都属于徽派建筑,它们的门楼、门罩以及花窗、梁架上,大多有生动的雕刻,且内容丰富,题材广泛,有人伦、宗教、历史、自然、艺术、民俗等题材,以及代表儒家思想的经典故事等等。这些融砖、木、石为一体的“三雕”艺术,是淳安祠堂类建筑艺术的一个鲜明特征,形成了一种技艺独特、气韵生动、自成一体的建筑雕刻艺术风格。此外,大多数祠堂类建筑的设计理念都很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淳安县农村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状况
截止到目前,全县范围内得到妥善修缮的祠堂有120余座,今年正在启动修缮的尚有15座。从维修后的管理情况来看,并不尽如人意。有的已成为村民们的活动场所,成了村民的文化乐园。如瑶山乡琅坑源村的方氏宗祠,金峰乡朱家村的朱氏宗祠,姜家镇章村的章氏宗祠等;而大多数修缮后的祠堂,平时依然大门紧闭,“锁在深闺人不识”。如何维护和管理好这些祠堂类历史建筑,是现今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
近年在新农村建设中,各地相继出台了很多文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有量化、有指标,比如在村庄整治过程中,要求“道路硬化、墙体白化、村庄绿化、水体净化、路灯亮化”,这样一来,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村落的传统风貌,原有的石板路、鹅卵石地面被水泥地覆盖,历史建筑的外立面被粉饰一新。这显然有悖于《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的保护原则。
三、农村历史建筑维修后的管理对策思考
农村历史建筑,特别是祠堂类建筑,是一个村落发展历史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不仅延续着一个村落的历史文脉,更是一个村落的精神文脉。在祠堂类建筑上,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宗族规范、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以及人们的生活态度和审美趣向。祠堂还体现了一种文化现象,在宗法制社会里,血缘是维系宗族间关系的重要纽带,祠堂仿佛就是一个家族的灵魂,是一个家族的“根”。如何让祠堂文化成为一种资源,而不是摆设。这也是我们撰写此文的另一初衷:唤醒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共同探讨祠堂在维修之后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长效机制,让祠堂在新农村建设中,凝聚民心,归本清源,真正发挥它应有的社会效益。我们认为管理工作还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落实责任注重考核
落实责任主体,注重工作考核。县政府与各有关乡镇签订农村历史建筑修缮责任状,将农村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考核。建立以乡镇为主的修缮管理机制,明确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历史建筑修缮实施责任主体。同时,规定乡镇负责修缮项目配套资金筹集和周边环境整治(含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协调处理因施工引起的矛盾纠纷,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2、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随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应该以政府管理和指导为主,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即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管理模式。县政府及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引导,资金落实,项目确定,修缮指导以及执法巡查等工作;修缮后的管理应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即以历史建筑所在地行政村为主的日常维护管理机制,明确行政村为修缮后农村历史建筑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历史建筑的生命力是村民赋予的,修缮以后应交还给当地村民使用,商业用途只能作为适量点缀。各行政村应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翻漏及紧急抢修等。
3、公共设施合理利用
保护是为了合理利用。祠堂类建筑历来属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可视为集体共有财产,是理所当然的公共设施。村干部把它利用得好,让村民能够在祠堂轻松娱乐、自由言论、健康活动,充分感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村民满意,能起到凝聚民心,化解矛盾,构建和谐新农村的积极作用,另外,对于祠堂这样的木结构建筑,也因为有了人气的养护而延长使用寿命。
4、明确产权建立档案
历史建筑的产权既有集体所有的也有私人所有的,如果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5、定期巡查防患未然
县文物执法大队在定期对全县文保单位进行巡查的同时,也应对修缮后的历史建筑进行巡查,防患于未然。巡查内容包括“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是指有无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村业余文保员有无按规定履行职责,消防设施有无过期失效等;“违法行为”是看有无未经审批,擅自在修缮后的历史建筑旁乱搭乱建行为,有无拆除或者破坏历史建筑情况,有无盗窃或者贩卖历史建筑雕花构件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和整改措施。